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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市政府投资建设项0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县财政资金的
2、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市、县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制。投资来源是市本级政府资金或者市本级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审计;投资来源是县(区)政府资金或者县(区)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审计。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项目计划和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财政、规划、住建、交通、农业、水利、教育、卫生、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
3、计机关依法做好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建设单位申报制度。符合审计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第八条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二)本级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三)其他需要审计的。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工
4、作需要,可以将第八条规定的审计项目委托给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也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监督。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该委托须向审计机关申报并征得同意,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须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第十一条经财政评审机构审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审查结果报审计
5、机关备案后,可与审计结果等同。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6、(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A)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与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十一)项目各项税费计缴情况;(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必须经审计后方可
7、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先审计后结算制度。凡属于审计机关审计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发改及项目主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处理、处罚;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纪及时作
8、出处理与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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