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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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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经济下法律建设探究-法律建设论文本文作者:石茂生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需要法制来规范、指导和保障。同时,市场经济对法制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问题,是我国法学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就法制建设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略述己见。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我们转变、更新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法制观念。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完备,必须有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科学的法律理论和观念作指导。我国现行的法律理论
2、与观念,是在建国初期继承原苏联法律理论和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法律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是我国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我们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检验我国现有的法律理论和观念,摒弃落后的和陈旧的法律理论和观念。首先,对法的本质问题要摆脱单纯“本体”意义上的理解和解释,从“姓资”、“姓社”的狭隘模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不能只看到阶级性、意志性,法律作为上层建筑还应当体现和反映社会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法律具有规律性、客观性的一面。在我国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是政治的附庸,用政治和政策作标准
3、来检验和限制经济,政治、行政命令高于一切,法律只是行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因此只看到了法的本质的一个层面一阶级性和意志性,而忽视了法本质的多层次属性,特别是忽视了法本质的规律层次和功能层次。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supl;为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认识法的本质提供了指南。我们应当抛弃“姓社”、“姓资”的无谓争论,凡是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改革开放的,有利于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和社会国家利益的一切国家的法律,都要大胆学习
4、和借鉴。可以说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不仅在于它的阶级意志性,而且其功能在于解放、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其次,在法的功能上要改变过去的片面性理解,正确看待我国法的全部功能和作用。在法的功能上我们过去有两个片面观点:一是强调法的政治功能而忽视其他功能,把法的功能归结为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其实这只是社会主义法功能的一个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除了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外,更重要的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调整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即使是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也不限于阶级斗
5、争和对敌专政,它还要维护民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扩维护和促进社会秩序。二是强调法律的确认功能而忽视了法律的导向、预测功能。主张法律必然是成熟了的党的政策的上升,是稳定了的并且是成熟了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工具。在我国社会关系变化迅速的改革时期无法用法律手段调整。对一种新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人们首先选择的是政策而非法律,在实践证明政策正确和成功的条件下才有条必运用法律调整。实际上法律不仅能确认和巩固过去的成果,还具有超前导向、预测的功。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商品交易的超大规模和时空分离
6、,人们承担的巨尺风险,都要求运用稳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来权衡和预测风险,指导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齐了了为和活动。第三,在法的分类上,承认公法与私法之分,确立私法优先的观念。过去,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法学不承认公、私法之分,并把它作为资产阶级的法学方法和观点加以否定。这种几汉正好符合我国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并成为实行政企合一,用行政手么怜理经济,否认企业、个人相对独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据之一。随看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立,民商法、经济法规范日益增多,否认公、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于公法的
7、观念就成为市场经济下法制建设的一大障碍。其实,在现代国家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公、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和建立法治国的前提•在我国法制实践中,当然也存在着公法和私法的事实,承认这一区别在当前仍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为公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原则不同,不能把公抉领域的强制性原则和方法适用于平等互利的私法领域。承认公、私法之分有利于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领域或民间领域的不适当的延伸;有利于明确私权的独立地位,有效地保护法人和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有利于私
8、法建设和整个国家法治的厉行。第四,注重效率、公平、正义、权利、利益等基本概念的研究和分析。市场经济是一种高效率的经济,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社会性质和根本任务的决定必然把效率放在法价值体系的首位。市场经济又是一种公平或正义的经济,它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平等交易,平等竟争。公平、平等、正义是法价值的重要概念,在效率优先的情况下兼顾公平,否则就会影响效率的提高。市场经济还是一种利益型或权利型经济,法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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