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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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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來源:未知作者:何先生日期:10-06-10编者按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给企业帯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及经济利益,导致一些当事人试图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达到其商业目的,使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利用偏离了其设立的初衷。如何减少和避免这种制度的滥川,亦成为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进行调研C势在必行。最高人民法院匕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作为今年的调研课题,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川标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通过对实际案例屮反映出的问题入手,在探
2、寻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设立目的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司法实践难题的对策,以求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避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异化。这对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驰名商标因亨有很高的信誉度和知名度,蕴含巨人的经济价值,已成为企业财富、声誉的象征,市场竞争的法宝。商标一日•驰名,便很快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不仅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也给消费者识別商品來源造成困难,因此世界各国均采取措施対驰名商标了以特殊保护,我国亦不例外。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牛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审结的案件中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存
3、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tl的认识不清、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模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范围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外界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已捉出了负面评价,认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已出现草率和过滥的势头,由此会淡化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进而损害整个驰名商标保护机制。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由来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欧洲,以英国、法国为先驱,并吸引了其他国家的纷纷效仿。1883年,为了快捷简便地解决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间的相互保护问题,由法国、比利时等门国发起,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o19IU:纪末20IU:纪初,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一
4、些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仿照、冒用这些高知名度商标以促销自己产品的不正当竟争行为日趋严重。19门年,在修订《巴黎公约》的华盛顿外交会议上,法国率先提出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问题,但未获通过。1925年,荷兰等国家再次提岀保护驰名商标的建议,并最终在《巴黎公约》中增补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对未在该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和同或类似商品上提供保护。《巴黎公约》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是用来解决未注册驰名商标被抢注的问题,主要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有关国家注册,但在该国的相关公众中,已被普遍认为是该商标的真止拥有者,如果绝对坚持“不注册则不保护”原则,对驰名商标所有人有失公平
5、,同时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如果该商标已经注册,认定驰名商标就没有意义了。1958年,《巴黎公约》里斯本文本增加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使用权,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地位得到加强。但是《巴黎公约》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商品商标;在商品类别上仅限于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上,并H•以造成混淆为前提。为了弥补《巴黎公约》的不足,在4994年由关贸总协定各成员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以下简称《TRIPs协议》)进-步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该协议中,不仅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及到服务商标上,并且区分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将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扩人到不相同
6、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这一规定并非出于误认谋购的考虑,而是考虑到驰名商标在现代生活中已不仅仅用于区别商品的出处,同吋还能用于表彰用户的身份和地位,认为他人将驰名商标用于非类似商品上可能农明某种联系,导致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町能受到损害。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成为当务之急。199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建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原则。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H的仍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但是当驰名商标的保护扩人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且不
7、以混淆为前提时,具保护的重点已转移至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所起到的表彰功能。避免相关公众对商晶来源产生联想,或冲淡商标显著性、减弱商业信誉以及制止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驰名商标制度的另一車要职能。我国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现状1982年,我国颁如了第一部商标法,但未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需要履行对成员国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义务。当吋,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保护过一些外国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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