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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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活动,提高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编制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发展规划。第四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规划工作。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规划组织协调工作。第

2、二章规划体系第七条本市实行二级、三类的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规划分为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总体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经济政策、年度计划的依据。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专项规划和县(市)区规划的依据。第八条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及十年以上,以五年为期限滚动编制。第九条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

3、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对象的特点和任务合理确定。第十条区域规划是以特定经济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及十年以上。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包括立项、衔接、论证、审核、批准、公布、备案等环节。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出本级总体规划以及重点专项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列入年度编制计划。未经

4、立项编制的规划,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审核、批准和公布。立项申请单位应当提供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的必要性、编制方式、进度安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前期工作准备情况等。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采取合作编制、委托编制、招投标编制等方式。第十三条编制规划草案应当按有关规定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同级规划相互衔接,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之间相互衔接的原则。县级总体规划草案送审前,应当报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与市

5、总体规划草案进行衔接,同时,送相邻地区的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衔接。相邻地区衔接不成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规划编制部门负责本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衔接中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重大问题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四条规划应当在规划送审前进行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予审批。市规划咨询审议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建

6、立健全相应的规划咨询机制。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级总体规划。同时,应当提交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本级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区域规划由上一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规划由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一律不得公布实施。第十六条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区域规划报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批准,其中综合

7、性或比较特殊的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划编制单位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草案论证报告和规划编制说明。规划编制说明除应当对有关内容作出说明外,还应当说明编制程序情况,并对征求意见情况和衔接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公布。第十八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含规划修订方案和规划废止建议)公布后的一个月内,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

8、(一)下级规划向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二)专项规划向同级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相关专项规划的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公告规划编制的起止时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规划编制提出书面意见。规划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第四章规划实號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的不同性质,合理运用财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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