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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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5号   现公布《曲靖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二月五日曲靖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经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

2、称规划验收管理是指市规划管理局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包括验线、基础±0.00核实、上部工程检查和竣工规划验收4个阶段。  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工作。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市规划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市规划管理局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测量等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告知书》。 

3、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基础±0.00测量、竣工测量。市规划管理局要研究制定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规程,测绘单位提供的测量成果资料应当符合测量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放线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资料,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基础开挖。  第八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自接到验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验线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

4、到基础±0.00时,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基础±0.00测量成果资料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核实。核实合格的,方可进行上部工程建设。  第十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基础±0.00核实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现场核实。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第十一条 在上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第十二条 经规划检查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规定的,可以继续建

5、设;不符合的,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并明确告知违反规划的事实、依据及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复工,移送市规划监察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规划验收。申请规划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规划建设完成;  (二)已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第十四条 申请规划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  (二)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含电子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

6、权证及宗地图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含电子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二)总平面布局:公共绿地面积、市政和公共设施占地面积及位置、基地出入口、内部道路系统等;  (三)市政设施:中水处理回用设施、公厕、垃圾中转站位置及占地面积,给排水、配电、夜景亮化及其他市政管线实施情况;  (四)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

7、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位置和面积,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位置及建筑面积等情况;  (五)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原则上以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进行项目整体规划验收。对小区开发、成片建设等特殊情况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分期规划验收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规划验收,分期规划验收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

8、备案机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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