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中心城区临时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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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城区临时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临时建设的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肇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肇庆市城区包含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在上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单位或个人搭建的两层以下(含两层),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或其他设施。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強工管理工作;城管综合执法

2、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后管理及违建查处工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否与房屋的规划使用功能相一致的审核把关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临时建设,由土地权属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建设拆除保证书,经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用于工业生产的临时厂房和仓储用房等临时建设,报批前应先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后,方可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手续。第七条临时建设项目,应按《肇庆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告)管理规定》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第八条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

3、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三)影响防洪、泄洪、城市景观和环境的;(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及高压电线走廊的;(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临38米以上(含38米)城市道路两侧、用于工业、商业经营的临时建设须经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批准(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除外)。第十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设的使用性质、

4、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做出明确规定。用于工业、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注明临时建筑须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临城市道路的施工围墙立面应进行美化,其中用于公益性广告宣传的面积不应小于围墙外立面面积的三分之一。第十一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1年。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临时建设主体竣工后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第十三条进行临时建设,应当正确处理

5、给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临时建设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第十四条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城市整治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并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十五条临时能工用房、施工围墙和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临时建设,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第十六条利用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从事工业、商业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要求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规划许可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第十七条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单位或个人应当

6、自行拆除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拒不自行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凡未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基底红线图和建筑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任何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参与施工图设计;凡未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用于工业、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因涉及到公共安全还需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第十九条在未经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对临时建设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条以下临时建设不适用本规定,由相关部门根

7、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一)用于抢险救灾期间使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二)不改变地形、地貌,不破坏植被,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简易的、活动性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2008年1月18日批准实施的《肇庆市城区和肇庆市高新区临时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肇建〔2008〕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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