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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靖市南盘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南盘江管理保护,维护治理成果,保障防洪安全,发挥南盘江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南盘江干流及坝区主要支流(以下简称“南盘江”)。 第三条曲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南盘江主管机关。 南盘江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南盘江主管机关。 第四条市、县(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南盘江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
2、管理。 (一)跨县(区)交界部、五闸一站(东风闸、丰收闸、龚家坝闸、下桥闸、中河闸、中河排涝站)及重大事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其他部分及日常事务由南盘江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域分段实施管理。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
3、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南盘江管理处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水行政执法机构对南盘江实施管理;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县(区)防汛部门或水政监察大队对南盘江实施管理。 第五条南盘江的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段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及行洪区,但宽度最多不超过100米。
4、 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的堤脚线外水平距离50米(新、老盘江接合段为200米)。 第六条市、县(区)两级南盘江主管机关及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加强南盘江管理,维护南盘江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盘江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八条南盘江的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根据防洪预案,由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别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工作。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
5、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第九条南盘江的整治与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障行洪通畅。 第十条修建跨越南盘江的桥梁、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
6、报送南盘江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报告南盘江主管机关。 第十一条在南盘江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南盘江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影响南盘江堤防安全的,限期由建设单位改建。在南盘江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南盘江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南盘江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已利用南盘江堤顶兼做公路的,交通部门及当地乡(镇)政府应加强对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与维护,保证河堤稳固,不影响防洪安全。确需新利用南盘江堤顶兼做
7、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桥闸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防雷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防汛抢险期间,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上堤影响防汛抢险。 第十四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南盘江上的涵闸设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南盘江主管机关及其委托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
8、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