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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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曲靖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用住房公积金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

2、的住房消费贷款。第三条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第四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管理部);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受托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在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或其他符合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

3、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1、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当地,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且个人自付款不低于合同全部价款的20%;2、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间不超过2年;3、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每户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套自住住房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历次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再次申请;4、借款申请人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在申请

4、贷款前6个月内无停缴、缓缴住房公积金记录(军转人员从缴纳公积金的下月起即可贷款);5、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无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6、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7、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曲靖城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25万元;各县(市)分别为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15万元;(二)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一定比例(70%);(三

5、)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借款年限内合理的月还款额计算的额度,计算公式:贷款额≤借款人家庭月收入×合理的还款比例×贷款月数(合理的还款比例为20%-40%);前款第二项中的比例由委托人公布。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购、建住房面积、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贷款年限、偿还能力及信用等因素确定。第九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最终还款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第十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程序。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

6、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贷款的决定。申请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贷款基本程序:(一)借款申请人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提交申请;(二)委托人及其指定的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审查;(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借款人申请后,向受托银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或其他保证合同,抵押物必需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物必需办理保全手续;(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经受托银行调查发现借款人不具备贷款资格的,受托银行有权拒绝办理。(五)

7、借款合同生效后,受托银行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款项划转至售房单位或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具体贷款程序由委托人制定。第五章个人信用评估和抵押物评估第十二条个人信用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人须向委托人认可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申请个人信用评估,并由其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第十三条抵押物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和拟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向委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第六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贷款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抵押加保险等担保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

8、款担保的具体方式。第十五条保证。(一)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并且应该经过委托人认可;(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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