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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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108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个人贷款管理工作。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

2、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批准,由受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豪华住宅、非住宅、非成套住宅、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28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严格遵循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第五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经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管理中心

3、委托符合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偿还等有关业务。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已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缴存人,在申请贷款时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第七条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有效常住户口登记证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永久居留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

4、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近1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8(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进度应达到20%以上;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借款人所购房屋产权有非夫妻关系共有人时,共有人所占产权份额不得超过50%,未成年人不能为抵押房屋产权人;(六)公积金贷款购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七)购买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住房(以下简称合作楼盘)的,其购

5、房合同中房屋按揭信息必须注明为“公积金贷款”,不得受理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购买合作楼盘房屋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八)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6个月以上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九)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属正常状态,个人和单位连续欠缴不超过三个月(已申请缓缴的除外),欠缴超过三个月的须补缴所欠公积金;(十)缴存人或配偶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在提取之日起满6个月以后,且公积金账户各有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十一)因购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不能就同一套房再申请公积金贷款;28(十二

6、)借款人和配偶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在结清之日起满6个月以后,且公积金账户各有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十三)提供符合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十四)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凡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办理了商业购房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可以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商贷借款人需自筹资金结清商贷、撤销房屋抵押权,在结清商贷一年以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九条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配偶户籍属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持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六个月缴

7、存明细,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第十条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购买新房首付款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首套房不得低于20%,二套房不得低于30%;购买再交易房首付款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首套房不得低于30%,二套房不得低于4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首套房不得低于30%,二套房不得低于40%;28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须对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状况进行审核。(一)个人信用记录认定时限为5年以内;(二)公积金贷款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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