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法学系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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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申请学位:圭赴院系:常州广播电视大学专业:迭律姓名:黄悦子学号:指导老师:万莉莉2010年9月25FI常州广播电视大学【摘要】劳动合同法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和谐稳定,不仅关系到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协调发展与稳定,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下,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层出不穷,现有法律.法规对日趋复杂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己明显地力不从心,法律调整的漏洞也日渐显现,对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与规范的细化成为劳劝法的匣要课题…从而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劳动合同

2、法;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期待完善的现实意义;不足之处;完善劳动合同法引言劳动合同法在我国劳动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带着民众的期盼和一致的赞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H通过了,止如第1条的立法宗旨所昭示的那样,它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以及“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具有十分重

3、要的意义。但《劳动合同法》也存在诸多不足,本人就其中的儿个方面作出一些粗浅的认识。劳动者预告解除定期合同的权利问题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有效的合同对其当事人及其效力所涉的第三人的拘束力。[1]合同的木质在于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当爭人意志以拘束力,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捉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尽管该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期限并未届满;至于解除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90条仅仅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没有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依本法

4、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而通知用人单位”解除一切劳动介同,并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问题突出。首先,劳动介同中有关期限的约定对劳动者而言没有任何限制和约束,这使得本法第3条规定的“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和第29条确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则归于消失,而木法第1条确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宗旨也I大I此难于实现。其次,《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忽视了法律既存的冲突和矛盾。《劳动法》关于“劳动者预告解除的

5、权利及后果”的规定已经引起了较大争议,在司法实践屮造成了极人混乱和冲突,劳动部为此做出了既有违《劳动法》、乂无法自圆其说的解释。《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询30天以书而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合同的后果,该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法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项规定的含义似乎非常明确,劳动者依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对“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履行”的原则不符①,也与合同解除的理论相悖。合

6、同依法订立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在法定情形下,--般在一方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没有意义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或者遭遇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且,合同的解除并不彩响当事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原劳动部试图通过法律解释解决这一冲突,但却徒劳无益。《劳动部关于〈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

7、任”在此,原劳动部将劳动者“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辞职权的行使)与“违约行为”混为一谈,“劳动者提前30口书面预告川人单位”解除期限未届满的合同,既是依《劳动法》第31条“行使辞职权”的行为,同时因违反“履行期的约定”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解释自相矛盾。另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33条违反了《劳动法》第102条的规定②不符合法律解释原则,应被视为无效。文义是法律解释的开始,也是法律解释的终点。否则即超越法律解释的范畴,而进入另一•阶段的造法活动(法律续造)。尊重文义,为法律解释止当性的

8、基础,旨在维护法律尊严及其适用之安定性。[2]劳动部可以就《劳动法》中相关问题作为行政解释,首先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文义;其次不得超过《劳动法》的规定增加劳动者的负担,这是劳动法的基木原则“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原则”所决定的。劳动部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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