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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采购法履约争议与案例分析7》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採購法履約爭議與案例分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邱秋菊1採購法履約爭議與案例分析壹、前言貳、招標爭議之處理參、不良廠商爭議之處理肆、履約爭議調解之處理伍、案例研討陸、結語2前言採購法立法背景立法背景因應加入WTO,簽署GPA之需要配合審計法令及審計機關角色改變之需要建立政府採購制度3前言架構(8章,118條)章次章名主要內容條次一總則立法宗旨、適用範圍、名詞定義、採購機關、主管機關、採購資訊中心、採購監辦、分批辦理之限制、利益迴避、請託關說、外商參與。第1至17條二招標招標方式及適用情形、採購規格、招標公告、等標期、招標文件、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與處理、廠商資格、黨營事業參與之禁止、補償
2、交易。第18至44條三決標底價、開決標條件、決標原則、減價程序、協商措施、標價不合理之處理、不當商業慣例之禁止、決標公告。第45至62條四履約管理契約要項、契約終止、轉包、分包、契約變更、品管責任、分段查驗。第63至70條五驗收驗收人員、驗收期限、部分驗收、驗收不符處置、結算驗收。第71至73條六爭議處理異議、申訴提出、受理、審理、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原則、審議判斷、機關處置、調解費用、調解規則。第74至86條七罰則圍標、綁標、洩密之處罰、強制採購決定、強制洩密之處理、法人之連帶處罰。第87至92條八附則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評選委員會、採購專業人員、採購環保產品、弱勢者保護、拒絕往來廠商之處理、
3、軍事採購、駐外採購、採購稽核小組、施行日期。第93至第114條4前言 採購法適用主體(採3-5、40)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法人團體代辦專業機關代辦5前言 採購分類(採2、7)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6前言 採購作業程序招標作業上網公告領標、受理投標處理疑義、異議招標前作業採購金額認定相關核准作業擬訂招標文件(規格、資格)開、決標作業底價訂定開標審標評選減價、決標履約驗結作業廠商交貨、施工驗收不符改善保固、結案7採購決定-招標(決標)方式採購規模巨額採購查核金額公告金額未達公
4、告金額小額採購採購案件性質工程二億元五千萬元一百萬元逾十萬元,未達一百萬元部分十萬元以下財物一億元五千萬元勞務二千萬元一千萬元招/決標方式第23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1.22-1-1~152.22-1-16限制性招標3.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開取得)第23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1.公開招標(第19條)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3.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符合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決標原則最低標、最有利標(第52條)8前言 爭議處理之分類招標爭議:招標文件規定---等標
5、期、資格、規格招標文件規定釋疑、後續説明、變更、補充採購過程、結果---審標、決標履約爭議:展延工期違約扣款物價調整驗收不良廠商爭議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因可歸責廠商事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或致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者為大宗9前言 爭議處理之相關規定招標爭議:採購法74-85、86採購法施行細則102-105之1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申訴審議規則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履約爭議:採購法85之1至85之4、86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不良廠商爭議採購法101-103準用招標爭議10前言 爭議處理之途徑招標爭議:異議及申訴異議前置訴願之特別程序履約爭議:訴訟仲裁調解
6、其他法規規定之調解不良廠商爭議:凖用招標爭議11前言爭議處理立法景背說明處理無契約情況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確保廠商權益(符合GPA之規定)。處理廠商與機關履約過程中之爭議;仲裁、訴訟外之另一種選擇。審慎處理不良廠商停權程序,給予廠商合理救濟管道,維持採購秩序。12前言 爭議案件數量及類型分配收案總數(88.5.27-95.7.31)7631件,申訴案3398件,調解案4211件,促參案22件。結案總數(88.5.27-95.7.31)7105件,申訴案3270件,調解案3816件,促參案19件。95年7月收案116件,招標、審標程序及結果之爭議5件居多,不良廠商申訴以101第10款12
7、件居多,調解案件以逾期罰款爭議9件居多,物價調整爭議7件次之。13招標爭議-1(採75、76)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異議前置書面提出一定期間之遵守14招標爭議-2(採75)異議原因:採購違反法令,損害權益受理異議機關: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之標的及期限: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1/4,但不得少於10對招標文件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接獲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10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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