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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韶关市旅游局行政问责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韶关市旅游局行政问责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市旅游局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提高旅游的"窗口形象”,现根据《韶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导致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机关工作人员举止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行为人责任的活动。此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
2、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者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间履行等情形。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被问责人为旅游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行政问责任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政府及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第五条局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局工作制度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行政问责:(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局依法做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第六条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行政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行政问责:(一)超越本职岗位权限,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做出行政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程序、制度办事,出现行政行为失误,产生严重后果的;(三)在工作中疏忽大意,造成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四)擅自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
4、政强制措施的;(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七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内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行政问责:(一)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二)工作马虎,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四)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五)对办事人申办事项设置关卡、推诿和故意拖延不办的;对当事人态度不好、说不文明语言、出口骂人的;(六)对局做出的决定、制度不执行的;(七)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
5、响的其它情形;第八条局机关发现工作人员有本规定问责情形的,由局纪检人事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责任情况,提出问责意见,并填写《问责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第九条工作人员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限期整改;(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诫勉教育;(四)通报批评;(五)停职离岗培训;(六)符合辞退规定的,应给予辞退处理。第十条被问责的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报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应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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