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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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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无法清算之举证责任分配O吴庆宝《最高人比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于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对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作出规定,本文拟对无法清算的举证责任承担进行探讨。“无法清算”属于消极事实,与Z相对应的“可以清算”属于积极事实。简言Z,消极事实就是指某事物不存在的事实:积极事实就是指某事物存在的事实。“消极事实不能直接为人们所感知,而只能通过思维來认识这一特殊的客观爭实的存在状态”,它不
2、含有任何物质形态,在时空坐标系中不能被直接定位,也没有留下任何“痕迹”,故消极事实本身没冇证据可予以证明。只冇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极事实的主张者才负冇举证责任。只是与积极事实不同,消极事实的证明方式不是直接提供证据的方式,而只能是间接证明的方式一运用经验法则來推测消极事实的盖然性面貌或通过辩证逻辑思维的方式明确其真伪。一、“无法清算”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根据上述消极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原理,“无法淸算”举证责任分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谁主
3、张,谁举证”的规定和笫七条举证责任实质分配的规定。只要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人民法院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中止执行裁定或终结本次执行裁定)证明债务人“无法清算”存在一定的可能性,即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无法淸算”的主张完成了初步的或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贵任。然而,该消极事实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取决于被告清算义务人对“无法清算”的态度:如果淸算义务人未出庭,法院缺席判决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清算义务人出庭,在法庭辩论阶段,由审判人员向清算义务人调杳“债务人是否无法清算”,如果清算义务人明确表示“债务人无法清算”或经审判
4、人员充分说明和询问后仍不置可否的,构成诉讼上自认,可认定“债务人无法清算”;如果清算义务人否定“债务人无法淸算”的事实,就等于主张“债务人可以清算”,则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务人可以进行清算”(包插债务人已经在诉前进行了淸算或截至诉讼债务人虽未进行清算但能够进行清算)提供证据(本诉前法院受理债务人消•算的法律文书或债务人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法院直接认定债务人“无法清算”,进而判决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淸偿责任。进一步而言,清算义务人否认“无法清算”导致该消极事实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转移至
5、清算义务人。二、初步或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无法淸算”作为-•种消极事实不具有任何物质形态,其本身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所以,诉讼中,只要债权人用经验法则能够证明“无法清算”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即完成了证明责任,也即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完成初步或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关键是,债权人如何用经验法则对债务人“无法淸算”爭实的证明达到盖然性程度。首先,债权人根据已知爭实可以推定债务人“无法清算”(债务人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一是工商资料显示债务人尚未经过清算。根据我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过清算并
6、注销登记是公司退出市场的必经程序,若债务人工商资料未显示债务人经过淸算,债权人有充足理由相信该公信力文件所表明的事实。二是债务人已人去楼空,法院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或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屮止执行裁定或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是债权人证明债务人“无法清算”的核心证据,因为上述裁定往往载明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据此有充足理由认为:经过公权力机关穷尽调査于段仍未査得债务人的财产以供执行,说明债务人财产确实已经灭失,导致“无法清算”。况且,同样是法院作出的文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的裁
7、定已经载明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人员下落不明等事实,其在证据资格上,与法院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无界;在证明力上,其亦足可以使债权人达到应冇的证明标准。所以,笔者认为,根掳《规定》第七条,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可以解决的问题,没有必耍让债权人花费八个月我至更多的时间去法院取得一个本不必然应由其取得、亦菲必不可少的证据。所以,如果债权人提供了法院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或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叩可视为其完成了债务人“无法清算”的举证责任。其次,债权人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债务人“无法淸算”。出现解散事由时及时自行淸算或屮请破产淸算是
8、淸算义务人寻求有限责任原则和法人制度保护的明智选择,然而淸算义务人却放弃这一法律保护Z“利”,寻求承担连带责任Z“害”,根据人具冇趋利避害的本性Z常识,债权人冇充足理由和信,清算义务人这种“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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