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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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之重构(下)(三)实体法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解释方法)举证贵任分配的本质是确定实体法中权利的归属人,由此产生了解释的必要。而法律的解释必须有其依托-法条,失却了法条本身的法律解释必然是空洞无物的。而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來说,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屮第5、6、7条的规定为我们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解释萸定了基础。下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笔者运用法律解释学的相关理论对这些规定进行重新构筑。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又称语义

2、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述法律之意义内容。法律条文系由文字词句所构成,欲确定法律的意义,须先了解其所用词句,确定其词句之意义。因此,法律解释必须首先从现冇文义解释入手,口所作的解释不能超过可能的文义。否则,就超越法律解释Z范围,而进入另-•阶段Z造法活动。”解释法律,应尊巫法条文义,始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其安定性价值。法律対于某些情况下的举证贵任已经进行了明确的分配,比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下问题的解释》第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爭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5、6、

3、7条等等。因此,当适用法律的时候,应当首先寻找法律冇没冇对该方面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虽然制定法屮冇关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明确规定比较少,但它体现了立法者的态度,应当是举证责任分配效力最高的分配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在适用顺序上要优先丁•其他的标准。字义解释要严格按照法律用语本身的特定的含义进行解释,不能超越字义本身的范围。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

4、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条的规定具体化了合同法领域内的举证责任分配。法官在进行合同纠纷案件的X理中,必然要适用该条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但是何为合同订立、合同生效、变更、解除、终止和撤销呢?这就要依据这些词语在合同法领域内的特殊含义来对具体的案件进行解释了。构成法律条文的语言,或多或少总有不明确的地方。语言的核心部分,其意义固萇明确,但是越趋边缘越模糊,这利怖况是任何法律语言都不可避免的。在此模糊领域,解释者必须承担其属于法律之.内或者Z外的工作,如果

5、不能以字典上之意义进行确定,就需要采用其他的解释方法了。2.比较法解释比较法解释,指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其判例学说作为一项解释因素,用以解释本国法律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址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是散乱的,不成体系的。因此冇必要引入国外可类比的相关举证责任理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进行构造,使其能够形成一定的体系,解决立法没有进行规定的问题。绘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6、,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条的规定就暗含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体系。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会发现,该条规定的思想來源是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但略冇不同。按照罗森贝克规范说的用语,我们重新理解-下第5条的规定。首先该条的规定存在重复的地方,其中关于介同关系的“终止”依照我国《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包括了合同履行、解除。合同的

7、终止按照罗森贝克的解释属于权利消火要件,由主张权利不存在者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我国的规定相同。其次,合同的订立属于权利成立要件,由主张权利存在者承担举证责任。乂,合同关系的变更导致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应当屈丁•权利成立要件,由主张权利存在者承扌H举证责任。最后,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排除被撤销人相关权利的行使,属于权利排除要件,由主张权利不存在者承担举证责任。至于生效要件,我国规定山主张权利存在者承担举证责任,而罗森贝克将合同仃效要件区分为权利成立要件和权利妨碍要件,权利成立要件由主张权利存在者承担,权

8、利妨碍要件山主张权利不存在承担,仅此一点与我国的规定相左。综上所述,我国的规立和罗森贝克规范说的区别在丁•两点:1,我国规定合同有效要件的承扌I!者与罗森贝克对于合同有效要件的分配不同。关于二者的合理性问题,笔者将于下一章进行论述,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既然我国的法律己经进行了规定,我们就必须遵守。2,我国关于合同关系中的各个法律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按照要件一一进行规定的;而罗森贝克是将法律要件进行分类Z后,按照类别的不同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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