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考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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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基层法院宙判委员会的考察与思考一、问题的界定审判委员会是当代中国法院制度体系中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近年来,随着“同世界接轨'‘的口号的流行,随着司法制度改革和诉讼程序法修改的推进,法学界对这一制度开始了较多的思考。就总体來看,一些已发表出來的榊榊有关的儿篇文章有,例如,王祺国、张狄秋,“论审判独立的双重屈性”,《法律科学》1989年3期;吕亚中,《关于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思考》,《法学》,1996年5期;孔宪翠,《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有待建立法律保障机制》,《现代法学»,1995年5期;谭世贵,“论司法独立",《政法论坛》,1997年1期。贺卫方的论文“中国司

2、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主要从司法官僚化角度批评了审判委员会的设置和运作,见《屮国社会科学L1997年6期。此外,还有一些文章集中以国际标准评判中国司法程序,其中也批评了审判委员会制度,如,陈瑞华,“修改后的屮国刑事诉讼法典一一从刑事司法国际标准角度的分析",《现代法学»,1996年5期;岳礼玲、陈瑞华,“刑事程序公正的国际标准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上),"《政法论坛L1997年3期。**和学界议论的看法倾向于取消(尽管大多数并没有言明)审判委员会。持相反意见的人则至今训无公开的论述。这种状况未必意味着法学界或法律界是一边倒;反倒可能是坚持审判委员会的人居于事实上的优势

3、地位,并H有《法院组织法》的制度认可,因此有一种理所当然的心态。就实践层面而言,并R从长远看來,真正能证明一个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必定是它在诸多具体的社会制约条件下的正常运作,以及因此而来的人们对于这-制度事实上的接受和认可。但是,在一个需要改革、以致在某种程度上“改革”本身也可能被意识形态化之际,一个即使是事实上可行的制度也必须在智识上证明自己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由于“同世界接轨''和“中国特色”同样都可以作为论辩之杀手铜,因此,一个制度仅仅声称其具冇地方特色已不具冇强人的说服力。而如果从这命题出发而展开论证,不论其倾向和最终的结论如何,事实上都势必是一种新的意识形

4、态的话语;其论证越是“充分”,反映出来的倒越是思想和实践的贫困;表面的轰轰烈烈可能掩盖了一种因缺乏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反思而发生的“失语症"。因此,无论从解决中国实际面临的现实问题,还是发展中国的法学,中国法学家不应当轻易决断,不应当仅仅rtl于某个制度具冇“地方特色”而简单予以肯定,正如同不能因其“同世界接轨”而简单予以肯定一样。因此,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研究和思考不仅是有意义的;而且,其意义也就不限于这一制度Z废存本身。概括起来,主张取消审判委员会的根木论点大致有二。一是所谓的“世界”通例;具体说来就是,无论英美法系还是人陆法系的发达国家的司法体制中均没有审判委员会

5、的设置。二是审判委员会不利于司法特别是法官的独立审判,因此不利于司法公止履行社会赋予其的职能。实际上,这两个论点及其依据很不相同,应当首先予以分殊,以集中讨论在我看来最重耍的问题。第一个论点一一审判委员会不符合世界通例一一实际是一个归纳推理。假定这一归纳是完整的,真的是“世界"通例,或者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通例,和*就我目前看到的,这实际是基于中国口前努力学习模仿的发达国家的实践而获得的一个经验性命题,因为我从來没有看到有谁引证马尔代夫或爱斯基摩人的“法律”批评审判委员会。这样说,并不是为了“抬杠",而是试图显现这个所谓的通例以及人们认为这一论点所具有的说服力背后都隐

6、含了当代屮国人对于“现代化"追求。但是,如果说审判委员会的有无与一个国家的现代化与否之间一定有因果关系,恐怕既很牵强,也难以令人信服。林我们当然应当重视。因为,无论是从功能主义的角度,还是从波普尔一哈耶克的演进理性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出发,一般都假定,一种制度得以长期H普遍的坚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由,即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并因此首先应当得到后来者或外来者的尊垂和理解。但恰恰又正是这个理由又削弱了这一命题作为论点的说服力。首先,我们完全可以基于同样的理由说,审判委员会在当代中国也得到了长期坚持,因此必定具有其合理性。其次,基于归纳推理得出的命题Z说服力,自从休谟之后,已被公

7、认是有限的。***《人性论》,关文运译,郑之麋校,商务卬卩馆,1980年。现有的归纳推理必定是不完全的归纳,它的基础总是过去如何如何;尽管在一定层面上这种归纳可能构建我们对丁未来的预期,但它无法规定未来的进程应当如此或必定如此。特别是就制度而言,更是如此。制度是在解决往口的问题屮形成的,但它的真止的重耍性是指向未來的,而未來总是开放的。**真止有说服力的论证就必须从简单的枚举走向更加深入细致的分析论证。第三,这种论证隐含了一种知识终结的观点,即把屮外前人在具体社会历史时空屮所创造的制度看成知识的终结、真理的化身,实际上否认了人类实践创建和提供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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