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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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破产法(第二版)主编王欣新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王欣新韩长印赵芬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七章破产和解制度关键术语预防破产制度和解和解前置主义和解分离主义公司整理重整整顿和解申请和解监督人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第一节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一、各国预防破产制度概说(一)和解制度(二)公司整理制度(三)重整制度重整制度,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其利益关系,进行企业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

2、、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日本学者认为,重整制度“是指就处在困境之下但可预见到能再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调整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谋求企业更生的制度”二、和解制度的法律性质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民事和解的一种特殊形式。民事和解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一方让步或双方相互让步,达成解决争议协议的活动。随和解时间不同,民事和解可分为法律程序外的和解与法律程序中的和解,后者通常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批准。破产和解为法律程序中的和解,其不同于一般民事和解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种强制性和解制度。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债务人的和解协议,经法院裁

3、定认可后,不同意和解的少数债权人也要受和解决议的约束,强制其接受和解。这与一般民事和解需要所有各方当事人意见完全一致,有反对者和解就无法成立,或对其不发生效力,是有重大区别的。三、我国破产法中的和解制度(一)旧破产法的和解与整顿制度旧破产法下的和解与整顿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1)和解在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案件已为法院受理后始得申请进行。法院未受理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时,即使已发生破产原因,债务人也不能直接提出和解申请。(2)采取和解分离主义,和解并非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是否进入和解程序完全由当

4、事人自行决定。(3)国有即全民企业与非全民企业法人的和解与整顿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同、设计不同。全民企业的和解制度依据旧破产法进行,其和解与整顿制度联动,相互结合,相继进行,立法均予规定。(4)对全民企业而言,申请整顿是企业申请进行和解的前提。我国旧破产法规定了和解制度,但实施的案例并不多,除因历史上积淀下来的待破产清算的企业太多,以至于那些稍有和解拯救价值的企业一时都不会被申请破产,甚少进入和解程序,和解制度立法本身尚不健全,存在许多缺陷,难以顺利实施,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除前述和解只能在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后进行,挽救企业的

5、时机过晚外,我国旧破产法下的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行政干预严重。(2)和解与整顿制度混同。(3)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周。(4)立法规定过于粗糙、原则化,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新破产法的和解制度新破产法在第九章中规定了和解制度。新破产法中的和解制度与旧破产法之规定相比有重大的变革,如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由于取消了整顿制度,和解不再与整顿制度联动,成为完全独立的程序;明确了和解协议的效力范围;规定和解程序在和解协议通过或未能通过时终止;并明确规定了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等等。新破产法

6、下的和解制度,不仅符合各国之立法惯例,还与中国的司法实际情况相结合,具有可操作性。第二节和解程序的进行一、和解申请的提出新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新破产法规定的和解申请程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只有债务人享有和解申请权。第二,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作出破产宣告前申请和解。后者通常发生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这与旧破产法的相

7、关规定相比有重大差异。旧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直接提出和解申请,只能在由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的3个月之内、被宣告破产前可以申请和解(名义是申请整顿)。二、和解申请的受理新破产法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三、和解程序的进行债务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时,应当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供债权人会议讨论审查,并表决是否通过。通常,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包括

8、下列内容:(1)清偿债务的办法;(2)清偿债务的期限;(3)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债务人请求减少债务清偿的,应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写明请求减少清偿的债务种类、数额或比例,以及在可能条件下为债务清偿提供的担保等。第三节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一、和解协议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效力(一)和解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新破产法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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