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件-破产法第七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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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破产清算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把握破产债权、破产别除权、破产抵销权、破产取回权、破产撤销权等的概念及行使条件,掌握破产宣告的阻却事由、破产分配的顺序和方式,了解相关程序问题。(一)破产宣告的概念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法院依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作出破产宣告时,债权人就其债权的存在以及破产原因的存在仅承担“释明”之责,不负担严格的证明责任。法院在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应依职权对申请事项以及债务人的破产原因进行调查。在立法例上,世界各国有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大多数国家以申请主义为原则,而以职权主义为例外。第一节破产宣告及

2、其法律效力一、破产宣告的程序(二)破产宣告的阻却事由具备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破产,相反如具备破产原因的消除事由时,可阻却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三)破产宣告的法律性质破产宣告是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行为,其性质为司法审判行为,并发生破产法对债务人或债权人的法律约束力。其他任何机关对债务人破产或支付不能的认定,均不具有破产法上的意义。(四)破产宣告后法院的工作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

3、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五)破产宣告或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一般国家破产法均允许当事人上诉。我国法仅规定了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允许上诉,其他不允许。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国有学者认为应可以由利害

4、关系人提出上诉,但上诉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破产宣告使债务人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不仅名称有变,实质变化也很大。1、对破产人人身权利的影响(我国的规定可延伸至破产申请受理时)(1)通讯秘密与自由的限制(我国因无自然人破产所以不存在)(2)居住迁徙自由的限制。破产法第15条第(四)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3)拘传(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

5、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4)监禁(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5)说明义务。(我国未规定)(6)公法或私法上的资格限制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对破产人财产的影响(1)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归由破产管理人(我国从破产申请受理开始)(2)对破产宣告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所为的有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影响(我国从破产申请受理开始)(

6、3)对共有财产的影响(分割)3、其他效力(1)对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的契约关系的影响(2)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3)对正在进行中的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4)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这些内容在我国大多属于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教材的总结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只能依照破产分配程序获得清偿,不得在分配程序之外行使权利。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按一般破产债权处理。2.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

7、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破产债权的概念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后对一般无担保债权的习惯称谓,是破产程序中最普遍而且是最主要的债权,破产制度也主要是为满足破产债权人的公平分配而设,所以,有关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范围、分配方法等规定就显得十分重要。第二节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二)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破产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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