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破产法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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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内容提要和知识要点绪论第一节破产制度概述一、破产制度破产制度是指债务人在其财产状况恶化,以其全部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全部届期债务的情况下,法院一方面通过和解与重整给予债务人恢复经济的机会,另一方面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管理和变价并公平分配给债权人,使得全部的债权得到公平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破产即倾家荡产,是当事人的信用及偿付能力的彻底丧失。法律上的破产,既有程序法意义上的破产,又有实体法意义上的破产,更多的情况下,破产与破产程序同义。我国的《经济法大辞典》把破产定义为“当债务人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债务时,依法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概括的强制执行,以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程序”。二、破产

2、制度的特点破产制度作为一个特别法律制度,目的在于剥夺或者限制不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对其全部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并使全体债权人取得公平受偿的机会,它具有以下特点:㈠破产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执行程序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一旦适用破产程序,就必须受法院的概括执行程序的支配,破产的申请、受理、审理和执行都是在法院的介入和主持下进行的,非有法律特别规定,其他任何个人或者机构,都不能处分或者执行破产人的财产。在破产理论上,将破产称为一般执行,而把民事执行制度中的强制执行称为个别执行。两者都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债权为内容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开始后,根据债权人请求而得到与其债权额相对应的清偿;特别是

3、破产程序要经过扣押、变价和分配等过程,与金钱之债的强制执行,两者极为相似。不过,破产与民事强制执行又有许多明显的不同。1081、破产兼有执行与清算的双重目的。破产不是单纯的个别执行,而是具有对以破产人为中心的全部财产法律关系进行彻底清算的性质。即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法律关系加以实体性的变更;单纯的强制执行不具有清算的性质。而且,破产是为全体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执行对象,而单纯的强制执行只是为个别债权人以债务人的部分财产或者履行某些义务为执行对象。2、破产是要将全部债权变成金钱后使债权人得到满足,而单纯的强制执行使债权人得到满足的是债权本来的内容。3、破产主要的目的在于公平清偿。

4、破产是要使多个债权人公平的实现债权和分担损失。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利用破产程序可以更加合理地协调多数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如何受偿的利益冲突,使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共同享受利益,同一顺序的债权人地位平等,受偿机会均等;而单纯的强制执行则是以特定人为对象,执行标的物也是对构成债务人全部财产的各个财产进行扣押、变价,即使有时可能出现多项债权平均受偿的现象,也大都带有偶然性,并非强制执行制度创建的目的。此外,破产程序开始,要求进行公告,以促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不失参加破产程序得到分配的机会,而单纯强制程序中,往往有个别债权人因不知道执行程序开始而无法得到分配,或者由于落后参加程

5、序而不能公平满足债权,实际形成了债权人之间的不平等。㈡破产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欠债还钱,天下常理。与一般的偿债不同,破产还债是通过消灭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或者限制债务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而一般的债务清偿,不会导致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消灭也不会剥夺债务人管理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㈢破产制度是一种法定的偿债手段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如何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如何满足多个债权人的清偿要求,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难以解决这样的问题,所以需要特别法加以规定,以使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公平受偿。破产制度就是清理债务超过如何偿债的专门手段。此外,破产在具体的运用程序上,破产案件的

6、处理一律采用裁定形式,除不予受理的裁定允许上诉外,一律不允许上诉;审级上,实行一审终审;在法律监督上,检察院不能抗诉。108三、破产制度的性质学者对于破产是属于诉讼事件、非诉讼事件、还是特殊事件,仍然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破产程序和诉讼程序的目的都是在于确认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产程序主要是合并民事诉讼的保全、判决和执行诸程序的产物,以确定民事请求权和执行为终极目的,特别是从破产程序的开始阶段看要具备双方当事人,当然属于诉讼事件;有人认为,破产程序允许债务人申请宣告自己破产,实际为申请保全自己的财产,客观上是请求法院确认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样一种无可争议的客观事实,同时,破产程序剥

7、夺破产人管理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并限制破产人的人身自由,这与民事诉讼程序有着很大的区别;尤其在立法政策上,着重体现迅速、简便原则,非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可比,因此,只能是非诉讼程序;另外,有人认为,从债权人通过申请破产来实现债权看,又类似执行程序,但是,破产程序的开始,除有债权人申请外,债务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特定情况下,法院还可以依职权开始破产程序;况且,破产程序有它众多的特点,不是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可以相比的,更不能简单用民事诉讼程序或者非诉讼程序来规范,准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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