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破产清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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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宣告别除权破产变价与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一、破产宣告(一)概念法院认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事由,并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二)依据1、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2、排除破产宣告的事由(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全部清偿到期债务的(三)裁定应公开进行;裁定后5日内,应将裁定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在裁定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且发布公告(四)对破产案件的影响1、对债务人及其行为的效力(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2)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3)有关人员的留守义务。2、对债务人财产

2、的效力一是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二是该财产作为一个集合体,受到破产法的保护。3、对债权人的效力一是债权人因该宣告而获得行权之许可。二是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三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二、别除权(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债权人不依破产分配程序,而以管理人所占有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2、法律特征以担保物权为基础以实现债权为目的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不依集体清偿程序而行权(二)行权条件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规定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

3、获得确认(三)标的物的占有和处分以及回赎1、标的物的占有和处分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不经管理人同意,直接依担保法的规定,以标的物折价抵偿债务,或将标的物拍卖、变卖后,以其价款清偿债务。别除权人未占有标的物。抵押权人需向管理人主张权利,经管理人同意,取得对抵押物的占有,然后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清偿其债务。2、标的物的回赎标的物可能为破产财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具有重要意义,回赎可满足该要求。《企业破产法》(2006)第37条确认了该制度。(四)争议处理第一种情形,管理人对别除权

4、人的权利有异议,或认为标的物价款超过了债权数额,应归还超过部分的,可直接请求其归还。如协商不成,可请法院裁决。第二种情形,别除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或别除权人不向管理人归还超过债权数额的价款,应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裁决。(五)法律后果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该余额归于破产财产。价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该差额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分配。三、破产变价(一)概念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破产分配的过程。(二)破产变价方案破产变价方案需由管理

5、人制备,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债权人会议不能通过该方案的,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以避免久议不决。(三)破产财产的评估为便于破产变价,需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担保物也不例外。评估应由具备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或评估师进行。(四)破产财产的变卖1、公开变卖原则2、整体变卖与部分变卖3、变卖方式原则上采用拍卖方式。作为例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同意不采用拍卖方式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其决定。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财产,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引例:广东国投破产财产的拍卖四、破产分配(一)概念亦称破产财产分配,管

6、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法定顺序和程序以及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破产清算以破产分配为目标,一旦完成破产分配,破产程序即告终止引例:广东国投的破产分配(二)分配顺序1、请求权的顺序(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非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工资只能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清偿规则在先顺序

7、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时,才清偿下一顺序。对于每一顺序的请求权,破产财产能够足额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三)分配方案1、制备由管理人负责2、通过与生效应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会议第1次表决不能通过的,可再行表决1次,仍不能通过的,由法院作出裁定。需经法院裁定认可才生效(四)实施分配方案1、执行人管理人负责执行。当然,其行为受债权人委员会和法院的监督。2、分配次数分配次数由破产分配方案确定,可以进行一次或多次分配。3、分配形式金钱分配。例外:债权人会议决议有特别规定,准予非金钱分配的,从其规定。4、受领与提存破产

8、债权人应按照管理人的通知,及时向管理人受领分配财产。金钱分配,管理人将款项划入债权人所提供银行账号即可。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由管理人负责提存。提存期限为最后分配公告日后2个月,该期限届满,仍不受领的,视为破产债权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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