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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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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以案说法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案例-----解析1.案情回顾2.法院「审判」审判3.小组观点被告人:陈学谷,男23岁,浙江省椒江市人,个体工商户1992年5月20日被逮捕。「案情」被告人陈学谷从浙江省到广东省新会县会城镇经营眼镜生意。1992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陈学谷身带1.1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新会车站乘车。途经会城镇白石桥附近时,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谢健飞和阮敬伟。谢、阮二人见陈学谷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陈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陈学谷不允。在纠缠中,阮敬伟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工作证
2、在陈学谷眼前晃了一下,但陈学谷仍拒绝接受检查。谢、阮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陈拉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查。因陈学谷依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谢、阮二人便对他殴打,又用手铐将他的双手扣上。随后,谢、阮二人在陈学谷的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要继续检查陈的下身。陈学谷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谢、阮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陈学谷误认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1万多元,便乘谢、阮二人不备之机,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向谢、阮二人乱刺。谢健飞左下腹被刺中一刀
3、,阮敬伟在抢夺小刀时手部受伤,后二人把陈学谷制服。经法医鉴定,谢健飞左下腹部有长2.5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乙状结肠系膜刺穿二处,系膜小动脉被切断,肠系膜根部被刺穿,空肠刺破肠管1/3;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伤。阮敬伟左手拇指第一指节至大鱼际皮肌割伤,左上臂有3处皮肤擦伤,是轻微伤。案发后,陈学谷的认罪态度好。「审判」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对其检查的过程中,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重伤罪。
4、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可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2年7月2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学谷犯过失重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被告人陈学谷应赔偿受伤者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69.8元宣判后陈学谷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新会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学谷以过失重伤罪定罪判刑。「小组观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陈学谷的行为应定何罪,我们小组在请教老师及讨论后得出以下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陈
5、学谷的行为直接构成故意伤害罪。陈学谷明知对他进行检查的是已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的便衣民警,仍持刀乱刺,主观上有伤害便衣民警的故意,客观上已经造成伤害的结果,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陈学谷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而构成的故意伤害罪。执勤的便衣民警在出示证件时,只是在陈学谷的眼前晃了一下,陈学谷并未看清。而且便衣民警对陈学谷进行检查时动作粗鲁,又拒绝了陈学谷提出的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接受检查的要求,这就使陈学谷对便衣民警的身份产生怀疑,误认为他们是抢劫其钱财的歹徒。陈学谷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而
6、持刀乱刺,属于防卫行为,但造成便衣民警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种观点认为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而构成的过失重伤罪。理由是:(1)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陈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便衣民警对他的检查,误认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劫而实行防卫,以致重伤一位民警。这种把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其存在,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反击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属于非法防卫行为。陈学谷出于假想防卫而重伤民警,主观上不具
7、有伤害民警的犯罪故意。尽管他的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这种“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因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反地,他认为自己在行使“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对陈学谷的行为不应定故意伤害罪。(2)陈学谷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防卫过当的最初行为必须是出于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如
8、果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就属于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陈学谷的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当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3)陈学谷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重伤的行为。陈学谷在受到便衣民警的检查时,虽然民警的行为粗鲁,出示证件也只是在陈的面前晃了一晃,并且拒绝陈所提出的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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