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09以案说法试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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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一2009第二学期以案说法考试题目1、案例分析题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后,其财产被继承人继承。其妻子乙继承甲所有的房屋,价值2万元;其父亲继承了吉普车一辆,其子丙继承存款3万元。1年后,乙将继承所得房屋卖与邻居张某,并与他人结婚,但2年后,其再婚之夫因病去世。3岁的丙由同村的丁收养。甲在意外事故中并未死亡,但脑部受伤成为植物人。8年后,甲康复,人民法院应其申请撤销了死亡宣告。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主张乙与其仍是夫妻关系,其与乙的夫妻关系是否可以自行恢复?为什么?(2)甲以未经本人同

2、意为由,主张丙与丁的收养关系无效,但丁不同意。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3)甲要求乙归还财产,但乙认为是合法继承取得,拒绝归还。请问如何处理并说明依据。(4)甲要求张某归还其房屋,但张某说其是合法买的,也拒绝归还。请问张某可否拒绝归还房屋?为什么?(5)如果甲被宣告死亡后,乙一直就没有再结婚,甲与乙的夫妻关系可否自行恢复?为什么?[解题思路]本题意在综合考查宣告死亡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包括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及顺序,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等。可以说,本题囊括了有关宣告

3、死亡制度的重要考点。相关知识点和法律条文:(D《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2)《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3)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和

4、《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4)原理同(3)(5)《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Z案例分析题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强有3000斤鱼要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洪开着拖拉机去

5、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王强与刘洪约好,由刘洪将3000斤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多给刘洪作报酬。刘洪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五十余里,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将拖拉机撞坏。警察说责任不在刘洪,责令对方给刘洪修车。但由于天气炎热,拖拉机一时半会又修不好,正巧刘洪的好朋友孙宇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刘洪怕鱼变臭,又与王强联系不上,于是就求孙宇将拖拉机上的这些鱼捎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孙宇将鱼拉到鱼市上的时候,已经到了下午,由于鱼已不太新鲜,又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四分之一卖出。事后,刘洪从孙宇交给他

6、的卖鱼款中扣下了约定的珊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王强。王强一盘算,这样一来他少得2000多元,损失太大了。故王强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低于市价四分之一,刘洪就不应再拿嘟报酬了,而且他认为刘洪应赔偿在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刘洪则认为“撞车是对方司机过错造成的,要赔也只能让撞车人去赔。我没错,费了这么大劲,总不能给你白干了吧。”双方各不相让,只好诉至法院解决。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L王强托刘洪代销鱼,而刘洪在中途将鱼委托孙宇处理,未经王强同意,刘洪的转托行为是否有效?请说明原因。2王强的损失应由谁

7、来承担?3设孙宇取得卖鱼款后即逃走,该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4设孙宇卖鱼时垫付鱼市行费140元,这些费用及利息孙宇应向谁要求支付?为什么?5孙宇能否向王强要求支付报酬,为什么?相关知识点和法律条文:本题设计思路类似于上两题,仍是集中考查某一具体法律制度。解开本题之难点在于确认刘洪与孙宇之间的转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成立。如果能够正确作答这一点,其余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法理详解]⑴刘洪在中途将鱼委托孙宇处理,是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护被代理人王强利益的转委托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

8、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可见,委托代理人转委托的前提条件一般为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被代理人事先未被征求同意,事后又不予追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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