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5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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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明朝的法律制度明前期版图明后期版图一.明朝立法概况(一).明代法制的指导思想1.“刑乱国用重典”(1).“重典治吏”①《大明律》取消优待官吏的“官当”、“除免”制度②加强中央集权设“奸党罪”③设立惩罚大臣的“廷杖”制度④对腐化官吏严惩不贷(明“六赃”)(2).重典惩治“奸顽”2.明刑弼教3.法贵简严廷杖图郭桓贪污案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计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帝乃手诏列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厌天下心。—

2、—《明史·刑法志》郭桓案告发后,明政府强化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从制度上对官吏的贪污行为进行控制。通过郭桓案,朱元璋成功地打击了政府中的贪污腐败,消弱了豪强地主势力,巩固了国家政权。郭桓案的意义主要有三:首先,通过郭桓案朱元璋进一步排除了异己力量,相当程度上瓦解了官吏上下、内外勾结的网络,强化了皇权的绝对权威;其次,郭桓案是明初重典治吏的典型,起到了一定的整顿吏制作用,郭桓案件打击范围相当广,上至中央六部,下至各省、百司,另外,相当数量的地方中产之家、豪强也都告破产;再次,郭桓案的处理还为中央增加了财政经济收入,该案是明初

3、帝国经济窘迫的状况下开展的经济领域的政治斗争,为政府带来了一大笔财政收入。(二).明朝的立法1.《大明律》(1).编排体例上首创按中央六部职掌分目(2).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条文(3).文字浅显、简明并附图,通俗易懂2.《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唯一一部完整保存到今天的古代令典3.《明大诰》(分别有74、87、43、32条,共236条)《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4.“条例”皇帝针对具体事件所做的处理诏令,包括对案件的裁决。1500年整理修订279条例颁行天下《问刑条例》、《充军条例

4、》、《真犯、杂犯死罪条例》5.《大明会典》1502年成书,以六部官制为纲,记述各行政机关活动准则6.“榜文”1389年户部制定颁行,共41条,集中规定了有关民事方面的内容史料分析:阻挡耆民赴京案洪武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嘉定县民郭玄二等二名,手执《大诰》赴京,首告本县首领弓兵杨凤春等害民,经过淳化镇,其巡检何添观刁蹬留难,致使弓兵马德旺索要钱贯,声言差人送赴京来。如此沮坏,除将各人押赴本处,弓兵马德旺依前《大诰》行诛,枭令示众,巡检何添观刖足枷号。令后敢有如此者,罪亦如此。——《御制大诰续编·阻当耆民赴京第六十七》《大诰》是明朝初期

5、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它的名字来自于《尚书》中的《大诰》篇,原意是周公东征时对臣民说的训诫,取“大诰”二字即“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本案中官吏对手执《大诰》上京控告的百姓刁难敲诈,首先是漠视了《大诰》的权威,妄想挑战一个统治者极力想让臣民服从的规则,其后果可想而知;其次,这种官吏犯罪正是明初重点打击的对象,对于那些掌管钱粮则盗钱粮、掌刑名则擅出入刑罚的官员,朱元璋的态度一向是“此等官吏,果可容乎!”因此,本案中马德旺和何添观的下场也就不足为怪了。二.明代法制的主要变化(一).刑事方面1.刑法原则(1).“重其重罪,轻其轻

6、罪”【轻其所轻,重其所重(与唐律相比):轻其所轻,即违反典礼及风俗教化方面的犯罪,明律的处刑都较唐律轻;重其所重,直接危及封建国家利益及皇权的犯罪,明律的处刑较唐律重。】(2).“属地主义”管辖原则(“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3).从重兼从新原则(“若犯在以前者,并依新律拟断”)2.刑罚执行(1).凌迟入律(2).部分肉刑复活(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墨面文身)(3).法外酷刑(剥皮实草、抽肠、刷洗)(二).行政方面1.行政管理体制(1).废除丞相制、建立内阁制度(1380年胡惟庸谋反案)(2).都督府(一

7、分为五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3).省级分权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督指挥使司)2.行政监察体制(1).督察院(1380年废除,1382年恢复,改名为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2).六科给事中(给事中享有“科抄”,“科参”及“注销”之权,注销是指圣旨与奏章每日归附科籍,每五日一送内阁备案,执行机关在指定时限内奉旨处理政务,由六科核查后五日一注销。六科还可以参与“廷议”,“廷推”,参与朝廷大政方针的制定,监督其执行)(3).十三道御史宣宗时将全国分为十三道,设御使110人,负责定期巡查本道事务(4).提督、巡抚、总督

8、御史出巡,兼管军事的称为提督,兼管行政财政的称为巡抚,三者均管的称为总督(三).经济方面1.健全税制,严格市场税收管理(1).创“一条鞭法”(2).加强税收征管(牙行制度)2.实行禁榷制度,保障国家经济利益3.设“钱法”、“钞法”,加强金融管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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