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3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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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中国法制的发展期第一节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成文法的公布(一)、成文法公布的原因1.井田制的瓦解2.新阶层的出现3.新剥削方式的出现(二)、成文法公布的形式——刑鼎(一).春秋末期“铸刑鼎”事件1.郑国、晋国分别“铸刑书”、“铸刑鼎”公布法律2.“铸刑鼎”事件引起的论争(二).各诸侯国公布的成文法1.晋国的《被庐之法》、铸刑书2.楚国的《仆区之法》和《茆门之法》3.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的竹刑(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史料分析(1):无宇追逃案:楚子之为令尹也,为王旌以田。芋尹无宇断之,

2、曰:“一国两君,其谁堪之?”及即位,为章华之宫,纳亡人以实之。无宇之阍入焉。无宇执之,有司弗与,曰:“执人于王宫,其罪大矣。”执而谒诸王。王将饮酒,无宇辞曰:“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故《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今有司曰:‘女胡执人于王宫?’将焉执之?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吾先君

3、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所以封汝也。若从有司,是无所执逃臣也。逃而舍之,是无陪台也。王事无乃阙乎?昔武王数纣之罪,以告诸侯曰:‘纣为天下逋逃主,萃渊薮’,故夫致死焉。君王始求诸侯而则纣,无乃不可乎?若以二文之法取之,盗有所在矣。”王曰:“取而臣以往,盗有宠,未可得也。”遂赦之。——《左传·昭公七年》史料分析(2):楚庄王太子案:荆庄王有茅门之法曰:“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霤者,廷理斩其辀,戮其御。”于是太子入朝,马蹄践霤,廷理斩其辀,戮其御。太子怒,入为王泣曰:“为我诛戮廷理。”王曰:“法者

4、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能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诛也?夫犯法废令不尊敬社稷者,是臣乘君而下尚校也。臣乘君则主失威,下尚校则上位危。威失位危,社稷不守,吾将何以遗子孙?”于是太子乃还走,避舍露宿三日,北面再拜请死罪。一曰:楚王急召太子。楚国之法,车不得至于茆门。天雨,廷中有潦,太子遂驱车至于茆门。廷理曰:“车不得至茆门,非法也。”太子曰:“王召急,不得须无潦。”遂驱之,廷理举殳而击其马,败其驾。太子入为王泣曰:“廷中多潦,驱车至茆门,廷理曰非法也,举殳击臣马,败臣驾,王必诛之。”王曰:“前有老主而不逾,后有

5、储主而不属,矜矣。是真吾守法之臣也。”乃益爵二级,而开后门出太子。“勿复过。”——《韩非子·外储右说上》三.战国时期各国的法制变革(一).战国时期法制的发展1.成文法运动(1)魏国:《大府之宪》(魏襄王)《法经》(魏文侯)(2)楚国:《鸡次之典》(3)赵国:《国律》(公仲连)(4)齐国:《七法》(邹忌)《守法守吏十三篇》(5)韩国:《刑符》(申不害)2.法律制度的转型(1).法律性质的转变①.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②.以封建等级制度取代奴隶制等级制度③.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2).法律内容的变化①.调整范围扩大,规定更加

6、具体②.赎刑适用扩大,徒刑和罚金代替肉刑(3).司法组织及其活动①.审判依据各自法律和习惯②.改罪行擅断为依法审判,从秘密审判到公开司法李悝与《法经》李悝:(公元前五世纪)战国初期魏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也作李克。有的古书中还将李克写成“里克”,或讹作“李兑”“季充”。李悝为魏文侯时人,作过中山相和上地守。守地在河西,故李悝经常和秦人交锋作战。李悝能参与机密,为文侯心腹之臣。司马迁说:“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班固称李悝“富国强兵”。这些记载都表明,文侯时魏能走上富强之路,李悝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二).《法经》1.

7、法经的内容及体例(1)内容:《盗法》:保护封建私有财产方面的规定《贼法》:维护政权、秩序与地主人身安全方面的规定《囚(网)法》:审判、断狱方面的法律《捕法》:追捕罪犯方面的法律《杂法》:狡诈、越城、贪污、赌博、淫乱等方面的法律《具法》: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2)体例:①正律即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方面的法律规范②杂律即第五篇,主要惩治盗贼罪以外的犯罪,具体而言即淫、狡、城、嬉、金、逾制几个方面③具律即第六篇,相当于后世律典的“名例律”,有现代刑法总则的意味。2.《法经》的地位和作用(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

8、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的古代立法技术已经走向成熟。(2)《法经》将实体法(盗法、贼法、杂法)与程序法(囚法、捕法)及总则(具法)大致进行了划分,是遵循客观规律的一种体现,有利于法律指导司法活动。(3)《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它吸收了以前各个政权的立法经验,并为以后各个朝代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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