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下损害赔偿的证明标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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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10276学号:161131005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THESIS论文题目:CISG下损害赔偿的证明标准问题研究姓名李昕慧学科、专业法律硕士(全日制)研究方向法律与国际经济指导教师于南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4月25日0CISG下损害赔偿的证明标准问题研究(摘要)专业:法律硕士(全日制)研究方向:法律与国际经济作者姓名:李昕慧指导教师:于南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损害赔偿制度占有重要地位。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第74条,合同一方当事人

2、违约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方行使求偿权,必须证明其受到了相应的损害,而损害赔偿的证明是有标准的,受害方对损害的证明必须达到法定标准,才有可能获得赔偿。然而,CISG对损害赔偿的证明标准未做规定,如何就这一空白进行法律解释也未有定论,在适用CISG的案件中,法院和仲裁庭对证明标准的理解不一,损害了公约的统一适用,不利于受害方求偿权的行使。本文在梳理损害赔偿证明标准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理论和实务中看待CISG下证明标准的不同观点,尝试在CISG下确立一个统一的损害赔偿证明标准,并结合现有案例,举例说明实践中证明标准的具体

3、适用。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损害赔偿证明标准的概述,包括两小节。第一节主要介绍了损害赔偿证明标准的内涵。纵观各国国内法与国际文件中的损害赔偿证明标准,可以看出,证明标准一般包含三部分内容:证明的内容、证明的确切程度以及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受害方行使求偿权,需要证明损害的事实和损害的数额,各国国内法对证明确切程度的规定分歧最大,英美法系相对宽松,而大陆法系则更为严格。若受害方对损害赔偿的证明达不到法定的确切程度,也不一定完全丧失获得赔偿的机会,法院在此时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自行确定赔偿数额。第二节总结了理论与实务界对CISG是否调整损害赔偿证明标准的不同观点,这些观

4、点大多1围绕实体与程序之争展开。有观点认为,CISG只调整实体问题,证明标准属于程序法问题,不归CISG调整,而应当适用国内法;与此相对,另一种观点认为,CISG某些条文涉及到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表明公约也调整程序问题。第二部分确立了CISG下损害赔偿的证明标准,共有三小节。第一节论证了证明标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实体与程序之争具有局限性,不同法律制度对实体与程序的划分有所不同,这只是一种人为的分类方法,不应过度强调二者的区别。在涉及证据和证明时,实体与程序之争的局限性被无限放大,这表明,在探讨CISG是否调整证明标准时,不能简单地将实体与程序之争视为决定性要素。另一方面,C

5、ISG第7条第1款指出,解释公约应当考虑其国际性和促进统一适用的目的。在适用CISG的案件中过多地诉诸千差万别的国内法来解决证明标准问题,对建立一套世界通行的商业规范没有益处,与CISG的宗旨背道而驰。第二节主要是寻找确立CISG下损害赔偿证明标准的路径。CISG第7条规定了公约的解释原则,公约未尽之事项,首先应当按照公约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纵观CISG全文,完全赔偿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为确立损害赔偿的证明标准指明了方向,证明标准不应过于严格,证明的确切程度应以合理为准。作为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重述文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制定目的之一便是帮助解释和补充国

6、际统一法律文件,在确立CISG的证明标准时,我们可以借鉴《通则》的相关规定。第三节在前两节的基础上,初步确立了CISG下损害赔偿的证明标准。受害方根据CISG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对损害发生的事实和具体数额进行证明,损害赔偿建立在合理的确定性程度之上,受害方的证明达不到这一程度的,法院得依自由裁量权确定赔偿金额。现有证据表明受害方确因另一方违约而蒙受了损失,但受害方受限于损失的特殊类型、违约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等条件,对损失的证明难以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时,法院才能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现有证据,公平、合理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第三部分以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损失为例,阐述了CIS

7、G下损害赔偿证明标准的适用,共分两小节。实践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受害方的损害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第一节阐述了所受损害的证明。用以证明所受损害的证据不局限于某种类型,需视损害的性质而定,总体看来,受害方只要能够提供票据、相关机构或专家的报告以证明成本支出,便能够合理确定地证明所受损2害发生的事实与具体数额。第二节阐述了所失利益的证明。所失利益具有一种未来性和相对不确定性,这使得受害方在证明所失利益时只能基于“假设”,证明难度较所受损害更高。证明差价损失,受害方需要证明原合同与替代交易合同的价格、替代交易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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