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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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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ISG统一解释问题研究-->引言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国际贸易额急剧增加。从法律的角度看,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贸易规则来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鉴于此,各国在1980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简称《公约》)。《公约》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该法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或者冲突规则指向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根据《公约》序言,《公约》的总体目的是通过制定货物买卖的统一规则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制定这些规则
2、的优点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一套统一规则的适用,使得当事人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和分配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在《公约》生效前,当事人必须依赖冲突规范来确定应予适用的实体法。由于不同国家的冲突规范差异较大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公约》可以抑制乃至消除当事人挑选法院的动机。当事人常常会挑选法院而意图使得特定冲突规范指向的实体法得以适用,这也是冲突规范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选择工具的的一个固有弱点。《公约》生效之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显然也能够通过其他一些方式减少冲突规范带来的种种困扰,例如在合同中并入法律选择
3、条款。然而事实上,由于疏忽或者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并不是总能将这些条款纳入合同之中。而且,这种法律选择条款也不能完全排除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毫无疑问,《公约》给国际货物贸易的各方带来了许多便利,但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公约》在增加法律透明度和减少国际贸易风险方面的功能,缔约国的裁判者对《公约》作出统一解释是很有必要的。“统一”二字字面上有两种含义,作为动词时是使什么达成一致,作为形容词是统一的、没有分歧的。“统一解释”在国外文献中通常表述为“uniforminterpretation”或“uniformityintheinterpret
4、ation”,既可以理解为解释目的是达成一致的解释,也可以理解为解释方法。梁慧星先生认为所谓法律的统一解释,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一是指由专门设立的有解释职权的解释机构,对不同位阶的法律进行统一的解释;二是指统一解释的目的在于阐明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含义,消除相互间的矛盾,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有学者认为,统一性解释,是指缔约国的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在解释相应国际私法条约时,应当充分考虑条约规范事项的国际性以及国际社会的法秩序,作出相互协调的一致性解释3。还有观点认为:“统一解释中的‘法律解释’,既非一种交流手段也
5、不代表法官的生存状态,而只是法官解决问题的一种策略”。《公约》统一解释在本文中主要是指,裁判者应用各种具体的解释方法达成对《公约》条款的统一理解,最终促使各国对相同案件统一适用《公约》,最终达至裁判结果的一致。《公约》统一解释的国内研究文献综述。《公约》作为国际民商事规则统一化的初步成果,在其1980年公布之始,其解释和适用就得到各国的关注与研究。在中国,最早对《公约》的研究也开始于1980年代。目前可以查询到最早的是王京禾先生在1987年的著作,在文章中王京禾先生特别指出《公约》解释要注意他国既决裁判。随后在1988年,张玉卿先生在其著作中
6、论及《公约》的解释问题,提出要灵活地调动立法历史、国际判例、著名法学家论著等资源,并注意归纳一般原则,避免国内法的过多影响。2002年,李巍先生更是在广泛参考和借鉴了国外学者研究成果后提出应该以自足的方法解释《公约》,综合运用立法历史材料、适用《公约》的判例、法学家著述、比较法基础上的国内法资料来解释《公约》。在上述著作中,学者提出了很多符合《公约》第7条规定的法律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也成为学者和裁判者较为熟悉《公约》解释的现有路径。但是,以上著作都是对《公约》的逐条解释,没有特别深入地研究《公约》的解释问题,更别说是《公约》统一解释问题了
7、。........一、《公约》统一解释的现有解释路径(一)依《公约》第7条解释原则研究《公约》的统一解释问题,除了国际公认的解释国际条约的一些通用原则或规则,第一步是研究《公约》自身的解释规则,即《公约》的一般解释规则和补充解释规则。当然对于《公约》第7条是解释规则或是解释原则,在学界也是存有很大争议的。《公约》第7.1条针对如何解释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从条文规定看来,在解释公约的时候应当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国际性质”,二是要“促进统一适用”,三是“遵守诚信”。那本条款是否是《公约》解释规则呢?规则从事项维度上是具体的,从逻辑结构上是遵守“假
8、定、处理和后果”的结构模式,从内容上对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的设定是确定的,从表述上是非此即彼明确的。《公约》第7.1条中“国际性质”一词指出裁判者必须考虑公约的起源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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