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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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10276学号:151090383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THESIS论文题目:欧盟对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研究姓名时婷学科、专业国际法研究方向国际私法指导教师刘宁元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4月15日1欧盟对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研究摘要专业:国际法研究方向:国际私法作者姓名:时婷指导教师:刘宁元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DisputeSettlement,以下

2、简称为“ISDS”)是一种允许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就违反投资协定产生的投资争端直接提起国际投资仲裁的法律机制。其在创建之初就是为了中立和高效地解决投资争端、吸引和保护投资。因此在设立之初选择了借鉴商事仲裁,投资者-国家仲裁成为ISDS的代表模式。平等主体间的经济纠纷与投资者和主权国家间的投资纠纷在某些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这种不适应性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仲裁裁决一致性和仲裁程度透明度有待提高、仲裁员规则失当、投资保护与东道国监管权保护失衡。仲裁裁决一致性和仲裁程度透明度有待提高、仲裁员规则失当导致了

3、公众对国际投资仲裁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引发ISDS正当性危机。监管权失衡的争议主要来源于东道国为了公共利益在环境保护、公共健康等领域开始实施新的法律、政策或者改变之前的法律、政策时越来越多地受到外国投资者的挑战。反对者们认为ISDS形成了一种投资者能够影响东道国政府公共政策的机制。一方面,一些东道国的公共政策在执行中已经受到了外国投资者的挑战。随着ISDS在实践中逐渐受到公正性和正当性质疑,改革成为共识。无论是多边还是双边机制下,改革的尝试未曾中断。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改革的节奏

4、是迟缓的,改革的内容具有局限性。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改革的迟缓性和局限性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客观地看,仲裁机构本身的制度对其改革的深度造成了一定阻碍。但根本上,改革的决心、对改革的必要性判断、审慎的态度决定着改革的进程。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对自身改革的迟疑态1度导致国际投资仲裁和ISDS依然饱受诟病,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欧盟大刀阔斧的改革方案的诞生。欧盟对ISDS改革的实践最早起源于其依据里斯本条约获得专属管辖权。欧盟的国际投资仲裁改革倡议和方案规定在各法律性文件和签订的投资协定或拟定的投资协定草

5、案中,主要包括2015年5月发布的“概念性文件”(ConceptPaper)、《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ransatlanticTradeandInvestmentPartnership,以下简称为“跨大西洋协定”)投资章节草案、《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和贸易协定》(EuropeanUnion-CanadaComprehensiveEconomicandTradeAgreement,以下简称为“欧加自贸协定”)、《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uropeanUnion-VietnamFree

6、TradeAgreement)等。欧盟的ISDS改革围绕两个核心方面展开:第一,尽可能弥补现行投资者-国家仲裁的弊端、提高裁判公正性;第二,增加对东道国公共利益的考量,平衡投资者私人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增强裁决一致性的建议层出不穷,而建立上诉机制加以监督、审查一直被认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为增强裁判一致性,欧盟主张设立上诉机制。上诉机制的改革从一开始最重要的理由就是确保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在《跨大西洋协定》草案投资章节第3节第10条中,欧盟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提出设立上诉法

7、庭。并对上诉法庭的法官组成、法官任期、审理期限进行了初步了规第三方资助告知义务,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为了进一步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尽可能减小法官受到客观经济利益及投资者的影响,欧盟从多个角度重新规定了法官的任职规则,包括固定任期、新税制、法官名录、案件随机分配、法官道德准则。ISDS限制东道国实施必要的监管权是欧盟力推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欧盟认为这是过去的投资协定在起草文本时的失误——将保护投资作为主要目的,而不考虑可能对一国监管权产生多大的影响,谴责仲裁裁决没有尊重并

8、保护政府的监管权,损害了政府的权力。为了平衡东道国监护权和投资保护,《欧加自贸协定》在条约前言中声明条约应保障东道国保护社会公益的权力,而《跨大西洋协定》草案将这一原则条款化,即将前言移至条约正文中。这是欧盟首次在条约正文中规定了这一权利,为《跨大西洋协定》的谈判划定了一条不可触碰的红线。欧盟的国际投资仲裁改革方案以现行国际投资仲裁存在的裁决不一致性、程2序透明度低、仲裁员选择有瑕疵、投资保护与东道国监管权保护失衡为基础,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倡议的投资法庭体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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