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对gatt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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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争端解决机制对GATT发展【摘要】本文首先回顾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体制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接着对乌拉圭回合后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了初步的评述。不论是在争端解决的机构设呈、管辖、专家小组的组成、程序、保密制度、以及裁决执行等方面,WTO对GATT都有较大的改进和发展。【关键词】关税与贫易总协定;WTO;发展一、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GATT长期以来解决争端的实践,对于争端的解决逐步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程序:第一,提请对方协商和解。缔约国一方在遭到对方的非法影响或损害时,可邀请对方进行协商。通过双方或单方的让步或妥协达成互相谅解的

2、协议,消除争端。第二,提请总协定受理。双方协商未果后,一方可以书面方式提请总协定受理此案。第三,审理争端。专家小组调查案情,并在此基础上编写调查报告,并提出解决争端的意见。第四,审理并通过专家小组的审理意见。在专家小组向总协定理事会提交贸易争端的审理报告和解决争端的意见之后,总协定理事会审理报告和意见。它可以接受、修改或退回审理意见。理事会在此基础上所作出的最后决定,则被视为总协定对争端的受理意见。第五,理事会决定的实施。理事会作出决定之后,则说服违反总协定规则的缔约国纠正自己的行为,以使其符合总协定要求;或者让缔约国全体与该国进行解决争端协商。在这两项措施都不能奏效时

3、,总协定可授权有关国家对该国实施报复制裁措施。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由来以促进世界范围内贸易自由化、消除关稅、非关税贸易壁垒为目标,WTO同样承袭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众所周知.GATT的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有一个著名的特点,就是(关稅)减让成果的固定化。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新谅解)})O(二)WTO对GATT的突破和发展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较,其内容的完善与突破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1•解决争议的机构设置方面根据《新谅解》第二条第一款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SB)o由DSB来主

4、管该谅解书中所规定的规则、程序。DSB有权设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和受理上诉机构的报告,对裁决和建议的履行进行监督,并根据各有关协议授权中止各项许可权和其他义务。2•对争端的管辖方面《新谅解》规定,“由DSB负责管理争端解决事宜。”当争端当事方按1994年GATT第22.23条磋商无法解决时,若申诉方请求,DSB应当在请求第一次提出后列人DSB议程,随之设立专家组,除非DSB意见一致地决定不设立专家组。但“意见一致地决定不设立专家组”的情况很少可能发生,因此一般认为,这实际是一种自动设立专家组程序。3.在解决争端的程序方面"任何争端当事国依总协定第22条第1款或第23

5、条第1款规定向他国提出协商要求后,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接到请求方须于收到通知后10日内作出答复。并于要求提出的30日内进行协商。若对方不履行上述规定,要求协商国可直接提请总协定理事会成立仲裁小组、专家小组”。4.关于裁决之执行《新谅解》强调“为了所有成员的利益,争端解决机制做出的建议或裁决必须迅速执行,以确保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在DSB决定采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30天内,争端各方必须就如何执行建议表明态度。如确实无法立即执行,则由DSB给予一“合理期限.”如在此期限内仍无法执行,被诉方必须与控诉方自行谈判以达成一项双方接受的补偿办法。如果20天后仍无法达成满意

6、的补偿办法,则控诉方可要求DSB授权中止其对于被诉方的减让或义务。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和完善由此可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较之于GATT更为完善,志在于克服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已暴露出的问题,形成一个可具有效性和运作性的新机制。但是,我们同样应看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尝试、探索的产物仍存在一些隐患和问题。(一)对败诉方的救济途径创设上诉复议机制虽有其积极意义,但从另一方面而言,将使专家组的权威性受到动摇和削弱。从国际法的实践中可以预料,专家组作出初审结论后,败诉方不会轻易信服,而上诉复议机制为其提供了多一层救济方法,按照用尽司法救济的一般思路,败诉方

7、往往会决定上诉,使上诉案件数量增加,这势必增加仅由七人组成的上诉机构的工作压力,使其重任难堪。(二)对恶意交叉报复的制止由于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实行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意味着三者之间可以实行跨部门的''交叉报复”,即如某一成员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当,另一因该成员保护不当而蒙受损失的成员政府可以对该成员的产品出口加以限制。既然WTO的新谅解已将这种“交叉报复”的可行性硬性规定下来,发展中国家只有大力发展自己的服务业,并且加速提高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期在较短的时间内与国际水平接轨,才能有效防止发达国家利用这一弱点开展贸易报复。(三)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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