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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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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10276学号:151060249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THESIS论文题目:法院民事诉讼行为的瑕疵及救济姓名李慧惠学科、专业诉讼法学(全日制)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指导教师邓继好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4月15日法院民事诉讼行为的瑕疵及救济(摘要)专业:诉讼法学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作者姓名:李慧惠指导教师:邓继好法院的诉讼行为不仅是诉讼行为的一部分,也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能够正确作出,不仅关系到当
2、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会影响到司法公信力。但目前对于法院诉讼行为的研究并没有得到重视,也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法院诉讼行为瑕疵的情形,不仅当事人很难开启救济的途径,法院对此进行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有时一个极小的瑕疵也会被发回重审,看似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实则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对法院诉讼行为瑕疵进行体系化的研究。本文在借鉴诉讼行为论的前提下,对法院诉讼行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且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法院诉讼行为“瑕疵”的标准、表现形态以及分类情况,并提出了针对不同瑕疵诉讼行为的救济方
3、式,希望理论上的研究能够对审判实践有所助益。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对法院诉讼行为的概念及“瑕疵”标准进行了界定。首先,通过考察关于“诉讼行为”的学说并对其进行释义,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上关于诉讼行为的讨论,分析各个学说的优势与不足,得出“广、狭义说”较其他学说更具合理性,因为它认识到了在不同场合下,“诉讼行为”的含义会有所不同,也有限地承认在诉讼过程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也属于诉讼行为。其次,考察民事诉讼行为论的历史沿革,认为民事诉讼行为主要包括法院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的诉
4、讼行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引出本文讨论的重点法院诉讼行为。再次,在厘清了法院诉讼行为的涵义基础上,结合刑事诉讼法中的定义对1法院诉讼行为中“瑕疵”的识别标准进行探讨,认为法院诉讼行为的“瑕疵”是指法院的诉讼行为没有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实施,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最后,对法院诉讼行为瑕疵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其应当满足主体、瑕疵行为、损害后果以及瑕疵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过错不应作为法院诉讼行为瑕疵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分析法院诉讼行为瑕疵的形态及分类。首先,法院诉讼行为瑕疵的形态主要
5、表现为主体上的瑕疵、内容上的瑕疵以及形式上的瑕疵。主体上的瑕疵主要包括主体资格上的瑕疵和主体人数上的瑕疵;内容上的瑕疵不仅指诉讼行为的内容违反程序法的规定,还应当包括诉讼行为内容不确定和内容不可能;形式上的瑕疵是指行为未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形式作出,造成了该行为不成立或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后果,这种瑕疵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送达形式瑕疵以及文书形式瑕疵。其次,鉴于法院诉讼行为可能出现的瑕疵形态各式各样,针对不同的瑕疵形态应该给予不同程度的救济保障,如果一概而论,则会严重影响到司法的效率,不符
6、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因此对法院诉讼行为瑕疵进行分类,方便后续制定不同的救济措施。按照发生阶段的不同,分为裁判瑕疵和裁判外瑕疵;按照诉讼行为的表现方式,分为作为的瑕疵与不作为的瑕疵;按照损害的诉讼权利是否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相关,分为有害瑕疵与无害瑕疵。第三部分在探讨完善法院诉讼行为瑕疵救济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诉讼行为瑕疵提出了救济措施。通过参考域外立法例,主要围绕有害瑕疵与无害瑕疵进行论述。首先,针对无害瑕疵,可采用更正判决的方式加以救济。在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法律有必要对“笔误”作扩张解释,将笔
7、误类的表述错误,判决认定事实和理由遗漏、错误或矛盾,判决引用法条条款号的错误包括在内。更正程序的启动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且不受时间限制,但在上诉期间、再审期间的,应经审理法院同意,或由审理法院处理。更正判决中的瑕疵应当使用裁定形式,且限于消除原判决中的笔误、错漏、矛盾等,不得改变原判决中的实质性内容。其次,对于有害瑕疵的救济途径包括三种:完善现有异议制度,明确异议权舍弃或丧失的方式以及舍弃或丧失的后果,并希望通过完善法律对于知情权的规定来保障当事人异议权的有效行使;引入补充判决制度并从适用情形、启动方式、处理
8、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设想;将确认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作为兜底2救济措施,在分析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最后,鉴于我国法律对法院诉讼行为瑕疵所应承担的诉讼法律责任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重要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只能从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各种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中看出一些端倪的现状,在必要时可引入程序性裁判机制,对可能构成瑕疵的法院诉讼行为进行审查,若确实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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