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登记的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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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婚姻登记瑕疵”的法律效力及司法救济途径Analysisof“Marriageregistration”thelegaleffectandthewayjudicialrelief【摘要】如何认定婚姻登记瑕疵的法律效力和选择司法救济途径是司法实践的难点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是婚姻登记瑕疵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范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现

2、实中婚姻登记瑕疵的种类各不相同,加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存在诸多的障碍,使得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效力和司法救济途径存在分歧。本文试图从婚姻登记瑕疵的种类、认定原则、和结合具体的案例出发,探求瑕疵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和司法救济途径,以便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作者简介:肖利民(1979—07—18),男,汉族,江西宁都人,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邮编556000,联系电话:18008558102,e-maI:lmjxndtb@yeah.net。。【关键

3、词】婚姻、瑕疵登记、效力、救济、途径一、婚姻登记瑕疵的种类和原因(一)婚姻登记瑕疵的种类婚姻登记瑕疵是指在一个婚姻登记行为中存在主体或者申请资料或者登记程序之一不完全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要求的行政确认。依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必须满足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具体来说,实质要件主要包括: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二、结婚年龄符合法定要求,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即双方均无配偶;第四、不属于直系血亲或

4、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第五、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依据相关规定,我国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患者;性病患者未治愈的;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强娟娟,关于结婚要件的一点思考,载江宁、法治网2007(9)。形式要件主要有:登记机关的登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登记机关进行合理的审查、婚姻登记证书错误记载等等,婚姻登记瑕疵正是缺乏上述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二)婚姻登记瑕疵的原因婚姻登记瑕疵

5、是婚姻登记中的一种不规范现象,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男女双方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故意采用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结婚证。比如,未达到结婚年龄的男女想提前结婚而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另一方面,婚姻登记机关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违反法定程序登记或是由于登记人员疏忽大意而把有关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登记错误。二、瑕疵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分析(一)认定瑕疵婚姻登记效力的基本原则婚姻登记瑕疵效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是关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因为瑕疵婚姻登记既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

6、的范畴。本文认为,在探讨认定瑕疵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之前,有必要对认定思路有一个总体把握,确定一些基本原则,以便从宏观上明确认定的思考方向。下文对几个主要的认定原则进行了归纳:1、实质要件原则。所谓实质要件原则就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必须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但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具备实质要件的婚姻登记自然应属于无效婚姻。反正,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登记瑕疵应该不宜轻易否定其效力。2、维护婚姻关系

7、稳定原则。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稳定的婚姻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婚姻法的立法旨意更加注重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如果一律认定瑕疵婚姻登记为无效或可撤销,显然和《婚姻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所以只要瑕疵登记只要不给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该允许当事人补正或补办,最大程度上保持婚姻关系的相对稳定。3、形式审查原则。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是对男女双方提供的资料应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认为,登记机关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原因如下:第一

8、、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要进行实质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由该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姻登记实行的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一般而言,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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