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卫生院职工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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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卫生院职工请假制度一、加强出勤管理,规范请销假程序1、职工做到有事请假,未请假者按旷工对待,未销假者按事假对待;2、各民主党派人员外出开会,必须持会议通知向党办请假,由党办通知人事、业务主管部门;3、补休假不得跨年度,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批准;二、病假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保健医生和急诊、专业主任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后休息。超过10天者需持住院证经院长批准后休息;2、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应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化验单找保健医生换病假条办理请假手续;3、工作人员病假长休要求恢

2、复工作的,需经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和业务管理科室审批,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再请病假,则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4、病假期间的待遇,按院党字〔2007〕1号中有关意见执行。调入医院连续工作不满一年即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部工资、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三、事假职工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3天以内由科主任批准,4-15天由主管院长批准,16-30天由院长批准,人事科备案;特殊情况需要请假一个月以上,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院中层干部请假3天以内主管院长批准,3天以上院长

3、批准。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请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计划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人事科备案。四、探亲假1、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指3月底以前转正)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20天(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2、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3、女

4、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4、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5、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事科申报;6、在3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7、“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假(等法定节日假)不包括在探亲假之内;五、丧假工作人员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丧假3天,超过3天按事假对待。

5、六、特殊岗位假(放射假)按有关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科室应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的安排人员轮休。轮休情况计入当月考勤,报人事科备案。七、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龄1年,不进行年度考核。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旷工超过十五天,予以辞退。八、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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