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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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2004年3月1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8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广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范工作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工作委员会在《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第三条本会理事会根据律师行业的发展,决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第四条本会监事会监督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主任

2、会议、全体会议,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第五条工作委员会严格遵守本会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第六条本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工作委员会工作。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部署和决策;(二)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三)负责组织召开全省性的专项工作会议;(一)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开展座谈、调研、培训、专题会议等活动;(三)完成本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四)完成年终总结和述职考评工作;(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规定并发布。第三章组织机构

3、第八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第九条工作委员会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委员人数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每个工作委员会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人,确需增减的,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同一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只能有一名律师担任同一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与秘书长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该分支机构与该律师事务所视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第十条工作委员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第十一条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4、。顾问由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聘请,任期和工作委员会委员一致。第四章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第十二条工作委员会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长人选从委员中产生,由主任提名,征求秘书处意见后报送分管副会长决定。第十三条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较强奉献精神;(二)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事法律工作六年以上,且具有四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三)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

5、处分;(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工作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或代表性;(六)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本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七)能够较好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第十四条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本工作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时,由本会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职责。第十五条工作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本委员会的各项会议;(二)制订本委员会届内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开展本委员会活动,向委员布置工作;(四)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或本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五)提出本委员

6、会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撤换的建议;(六)参与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七)向本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八)作本委员会年度述职报告,提交工作总结;(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并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经分管会长(副会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撤换。秘书长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报分管会长(副会长)批准予以撤换。第十七条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分别报批准机构批准。辞去委员职务后在本届内不得

7、再加入其他委员会,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的除外。第十八条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当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由理事会对工作委员会及其主任履行职责情况作评议。对经评议不合格的委员会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第十九条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奉献精神;(二)执业年限须在五年以上,其中在本省执业年限须在两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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