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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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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6年1月7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15年2月7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重庆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组织指导全市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作用,提升重庆律师的整体执业素质和专业水准,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依据《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下称“章程”),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下称“专业委员会”),是市律协根据推动全市律师业务发展需要,按不同专业领域设立的内设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相应专业领域的法律研究、律师实务研讨和业务推广活动等
2、工作。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接受市律协领导,市律协各分会、律师事务所配合开展工作。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市律协理事会决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可以决定专业委员会的个别调整。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结合相应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实际,开展律师实务理论研究、信息交流、案例研讨等活动。—5—(二)推动全市律师行业在相应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拓展,与相关机关或社会团体联合举办专题研讨会、论坛、报告会等专业交流活动。(三)制定相应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指引或规范,指导全市律师规范执业。(四)收集相应专业领域的信息资讯,编写印发专业资料,编辑出
3、版相关业务文集。(五)研究论证有重大争论的疑难案件或带共性的执业难点问题,对全市律师行业或相关律师事务所提出业务指导性意见或建议。(六)围绕相应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向相关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七)举办其他有利于推动相应专业领域规范和拓展律师业务的活动。第二章委员及委员会组成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由熟悉相应专业领域法律和律师实务,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热心推动全市律师业务发展的若干名委员组成。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委员资格设置特定要求。第七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律师事务所从自愿报名的律师中推荐,分管副会长
4、商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人选名单,会长办公会决定。委员任期与市律协理事会任期一致,无连任限制。第八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及义务:—5—(一)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按照委员会要求,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任务;(二)享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自觉维护市律协及委员会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四)合理使用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不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丧失:(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
5、考核的;(五)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超过当年活动次数三分之一的。第十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必要时可增加竞聘程序)。主任由会长办公会研究提出人选名单,理事会决定。副主任由分管副会长商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人选名单,或者通过竞选方式产生候选人名单,会长办公会决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可以决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个别调整,以及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与义务:(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委员会的各项活动;—5—(三)组织委员会工作成果的交流、推广;(四)
6、向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五)提出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年度调整(增补和撤换)建议;(六)办理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协助主任工作,对主任负责。第三章活动开展与成果推广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组织业务活动实行开放式,每次活动应提前公开通知,以各种方式吸收和吸引尽可能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第十四条每个专业委员会每年组织活动应当不少于四次,其中至少与相关主管机关或社会团体联合举办一次专业交流活动,至少两次活动要面向全市律师开放。根据活动需要,专业委员会可以邀请律师事务所以赞助、协办或其他适当方式参与组织活动。第十五条专业
7、委员会对外开展活动由各委员会事先提出方案,经市律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筹备和开展相关活动。根据业务活动性质和范围,涉及需要市律协配合支持的,由委员会事先提出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律协秘书处负责配合实施。第十六条专业委员会的所有活动情况须报市律协秘书处业务部备案。委员会应对每次活动作出必要的文字或其他形式的记录或记载。市律协秘书处负责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第十七条—5—专业委员会应当重视工作成果推广,并积极配合市律协秘书处进行成果宣传报道,专业委员会的所有工作成果由市律协享有。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市律协分管副会长负责监督指
8、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第十九条市律协对专业委员会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在每年度最后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次年一月)。专业委员会须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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