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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2008年9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人员的实习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交接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08]252号)、《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考管委
2、职能】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管委”)是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本市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的实习活动进行专门管理的机构,考管委在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考管委宗旨】考管委宗旨: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升实习人员的律师业务水平。第四条【监督】考管委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应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人员组成、任期】考管委由三十名以上不超过六十名委员组成。考管委委员任期与市律协理事会理事任
3、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考管委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四名。主任委员在市律协理事会理事中选任,负责主持考管委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市律协理事会通过后任命。第六条【考核评议团职能、组成】考管委从市律协理事、监事、党委、纪委委员、资深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社会专业人士中遴选适合人选组成考核评议团,负责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工作。第七条【工作小组】考管委委员分成若干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负责办理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每个工作小组由三至五名委员组成。考管委根据工作需要,具体指派工作小组承担-7-培训工作、考核工
4、作、复核工作、调处工作等具体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主任会议任命,小组组长负责协调本工作小组的工作,召集小组会议。第八条【考管委顾问】 市律协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支持考管委工作的专家、学者或有关部门人员担任考管委顾问。第九条【秘书处会员工作部职责】市律协秘书处会员工作部是考管委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并指派专人负责以下工作:(一)受理、登记实习及考核申请,并做好建档工作;(二)对实习活动违纪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协助委员参与调查、核实等工作;(三)对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暂停实习或延长实习期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四)协助考管委召开会议及举行其他相关活
5、动;(五)与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委员及考核评议团成员第十条【委员组成】考管委委员由市律协理事会根据任职条件,从个人自愿报名中择优选任或直接邀请任职的市律协会员组成。第十一条【委员任职资格】考管委委员的任职条件:(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二)连续在深圳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无不良执业记录,富有声望,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三)公正廉洁、热心参与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四)能够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五)市律协理事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委员的权利】考管委委员的权利:(
6、一)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本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四)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五)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委员的义务】考管委委员的义务:-7-(一)积极、按时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二)完成本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尽职为实习人员服务;(三)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书面请假;(四)不得为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服从本委员会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并接受监督;(六)不得损害本委员会的声誉。第十四条【考核评议团成员任职资格】考核评议团成员的任职条件:(一)作
7、风严谨、品行端正;(二)富有声望,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三)连续在深圳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无不良执业记录(仅适用于律协会员);(四)公正廉洁、热心参与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五)能够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六)市律协理事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任职条件。第十五条【考核评议团成员的权利】考核评议团成员的权利:(一)参加考核评议团的各项活动;(二)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考核评议团成员的义务】考核评议团成员的义务:(一)积极、按时参加考核评议活动;(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考官职责;(三)不得为本人或
8、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服从本委员会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并接受监督;(五)不得损害本委员会的声誉。第四章职责范围第十七条【考管委职责】考管委的职责:(一)对申请实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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