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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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0年5月2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1年9月1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2年7月3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2、管理规则》(备注:删除“试行”二字)、《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习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第三条【实习管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市律协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管理的各项工作,管委会委员的任期直至下一届委员会成立时止。管委会下设考核管理办公室。考核管理

3、办公室由管委会执行主任负责组建并领导工作,考核管理办公室由三名以上(包括本数)管委会委员组成。管委会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市律协开展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条件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人员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未有被开除

4、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八)没有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九)管委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备注:(八)、(九)项为新增内容。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设立满一年;(二)具备1名以上(含1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已参加年度考核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五)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六)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一年;(备注:原为六个月)(七)受

5、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三年;(备注:原为一年)(八)未受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九)管委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备注:此条为新增内容)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管委会可决定暂停或取消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第六条【实习指导律师的担任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可担任实习指导律师:(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二)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四)愿意担任指导老师,富有责任心;(五)能够保证有一定的时间指导实习人员;(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备注:删除了司法行政机

6、关)(七)管委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第三章 实习申请第七条【接收实习申请】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向管委会申请,由管委会负责审核。第八条【实习申请】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管委会审核登记后,方可进行实习。第九条【实习协议】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拟申请实习的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备注:增加“申请”二字)(二)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备注:增加“申请”二字)(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备注:“年数”改成

7、“年限”)(四)实习起止日期;(五)申请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备注:增加“申请”二字)(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约定;(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未经管委会审核登记的实习协议,对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不具有约束力。第十条【实习申请材料】申请实习,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一份;(二)《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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