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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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师范大学人员编制管理办法(试行)2010-12-2912:57   审核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人员编制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各类人员编制管理,有效配置人才资源,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精简高效的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关于贵州师范大学编制设置的批复》(省编办发〔2007〕72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编制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

2、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精神,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规范学校内部编制管理,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第三条学校编制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合理配置的原则。第四条各单位各部门的人员编制,由学校人事处根据省编委核定的各类编制结构比例,提出编制分配总体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第二章人员编制结构第五条为了保证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发挥人员编制的宏观调控作用,学校可以设置机动编制,对人员编制实行固定编制

3、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实行编制控制管理。(一)固定编制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完成核定的基本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任务所必须保证的最有效能的基本人员编制。(二)机动编制是指由学校统一掌握的、用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预留的发展编制。(三)流动编制是指由学校统一掌握的、用于调节相关单位和部门阶段性人员结构矛盾的过渡性人员编制。流动编制从机动编制中按一定比例掌握。第六条机动编制不作为各单位各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基数;各单位各部门的控制编制以核定的固定编制数为准,流动编制不作为各单位各部门的固定编制。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的人员编制,每个聘

4、期核定一次,根据各单位各部门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作必要调整。各单位各部门出现的临时性编制缺口,通过流动编制调剂解决。第八条根据岗位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学校人员编制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三类。学校人员编制根据教学、科研、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单位性质、任务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学校人员编制优先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第九条学校人员编制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学校在总编制内抽取10%作为预留发展机动编制,编制总量的90%作为首次核定各单位各部门人员编制的基数,各类人员编制按下列结构比例掌握:(一)专业技术人

5、员编制原则上不低于80%,其中高校教师编制原则上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80%;(二)管理人员编制原则上不超过15%;(三)工勤技能人员编制原则上不超过5%。第三章人员编制核定标准第十条各单位各部门的人员编制按学校人员编制总量的90%为基数进行核定。(一)教学单位的编制根据学生规模、学科情况、办学层次等因素综合核定;(二)党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的编制根据部门职责、工作任务等具体情况进行核定;(三)工勤技能人员的编制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核定。第十一条高校教师编制以师生比为基数、以当量学生数为基本参数、以学科类别及实际

6、承担的工作量为调整参数进行核定。当量学生数按实际在册的各类国家任务学生数进行计算。当量学生数的折算权重分别为:留学生为3,博士研究生为2,硕士研究生为1.5,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以及全日制高职专科生为1。第十二条高校教师编制核定以当量本科学生数为基础,首次按下列标准核定:(一)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学校教师编制的总体师生比首次按1∶18掌握,各教学单位的教师编制根据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学科专业性质,实行分类核定。1.属文科性质或以文科为主的教学单位,教师编制按师生比1∶20掌握。2.属理工科性质或以理工科为主的教学单

7、位的教师编制按师生比1∶18掌握。3.职业技术类的教师编制按师生比1∶20掌握。4.体育、音乐、美术类的教师编制按师生比1∶16掌握。5.属于本科学院管理的高职生首次暂不作为编制核定的基数。(二)当量学生数超过1000的,超出部分按下列标准进行核算,并计入编制总数:文科按1∶30,理工科按1∶25,体育、音乐、美术类按1∶20。(三)学校按照各教学单位学科、专业发展的规模和层次不同,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对高校教师编制进行补贴:1.每个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基地、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本科示范专业、教学科研团队等补贴1

8、个编制;每个二级学科硕士点补贴0.5个编制;每个一级学科硕士点补贴3个编制。2.本科招生专业达3个补贴1个编制,3个以上每增加1个本科招生专业补贴0.5个编制。3.新办专业根据实际发展需要酌情补贴编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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