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庭审分析报告模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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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李元禄等23户农村经营户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权行政复议纠纷案学号:20150031011222姓名:周云云学院专业:行政法学院行政法实务年级班级:2015级李元禄等23户农村经营户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权行政复议一案二审庭审分析报告一、案情介绍原告:李元禄农村承包经营户等23户。诉讼代表人:李元禄,男,苗族,1945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普子镇四合庄村2组。诉讼代表人:罗付宽,男,苗族,1949年10月21日出生,重庆市彭水苗

2、族土家族自治县普子镇四合庄村2组。诉讼代表人:罗兴和,男,苗族,1944年6月16日出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普子镇四合庄村2组。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门街33号。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县县长。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普子镇四合庄村2组。负责人:肖茂怀,该组组长。第三人:莫清荣,男,苗族,1943年9月11日出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普子镇四合庄村2组。上诉人:莫清荣,男,苗族,1943年9月11日出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

3、县普子镇四合庄村2组。被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门街33号。被上诉人:李元禄农村承包经营户等23户。案情简介原告李元禄等23户等原来为原罗坪村2组村民,2003年与原罗坪村1组、3组合并为现四合庄村2组。原告李元禄等23户等自解放以来一直耕种“以头河”近300亩林地。合并之后于2006年10月初办理了林权证(彭林证字(2006)第0800276号林权证)。之后因为林地所在地兴修水电站征地补偿时莫清荣称该300亩林地为其个人所有,其持有的林权证

4、被涂改成“集体”林地,并在所有权人后面涂改增加括号备注“集体”二字,(大约在2012-2013年)原告等人到相关机关查询,只是被告知林权登记清册与莫清荣所持林权证记载一致,但并未见到登记清册。于是王美凡、罗兴和、罗付宽、李元禄等25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彭水县政府为被告、以四合庄村2组、莫清荣农村承包经营户为第三人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彭水县政府于2006年10月30日颁发的彭林证字(2006)第0800276号林权证。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王美凡、罗兴和、罗付宽、李元禄等25户农村

5、承包经营户以彭水县政府正在进行确权为由撤回起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以(2013)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68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其撤回起诉。2013年3月20日,彭水县普子镇政府作出普府行处字〔2013〕第1号处理决定书。彭水县普子镇原罗坪村2组40户村民不服该决定,以彭水县普子镇政府为被告、以彭水县普子镇原罗坪村1组50户村民为第三人向彭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彭水县普子镇政府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普府行处字〔2013〕第1号处理决定书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罗坪村2

6、组40户村民以彭水县普子镇政府已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为由撤回起诉,彭水县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彭法行初字第00055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其撤回起诉。2013年10月14日,彭水县普子镇政府以普子府发〔2013〕94号文件撤销了普府行处字〔2013〕第1号处理决定书。2014年5月9日,彭水县普子镇政府作出《普子镇人民政府关于四合庄村二组王茂禄等40户村民与李元禄等36户村民因“以头河”林地使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普府行处字〔2014〕第1号),彭水县普子镇政府认为,争议地“以头河

7、”林地至今未以任何形式划分到双方的任何一个农户,且2006年换发林权证时,现四合庄村2组集体按相关程序,确认为四合庄村2组集体林地,且填入彭林证字(2006)第0800276号《林权证》的事实清楚,证据明晰。据此,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争议林地“以头河”,四至界畔为:东:河界;南:黄石滩直上为界;西:岩伦为界;北:以道角塘为界,属申请人王茂禄等40户村民与被申请人李元禄等36户村民共同管理使用。原告不服该决定,已向彭水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于是原告李元禄农村承包经营户等23户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8、为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普子镇四合庄村2组(以下简称四合庄村2组)、莫清荣为第三人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彭林证字(2006)第0800276号林权证,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经审理作出(2015)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82号判决,判决撤销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彭林证字(2006)第0800276号林权证中对“以头河”林地的登记。第三人莫清荣不服该一审判决,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李元禄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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