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分析报告-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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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张xx诉张xx、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学号:2010111276姓名:付圆圆学院专业:应用法院法学(律师方向)年级班级:2010级4班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张xx,男,汉,197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市XXXXXX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张XX,男,汉,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上诉人:张XX,女,汉,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XX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两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张XX是被上诉人张XX的XX,被上诉人张XX比较能干,事无巨细,操办家庭事务。被上诉人张XX于2011年3月25日前后告知上诉人张XX,想将婚后购买的房屋(即本案涉案房屋,张XX名下位于重庆市XXXXX地的卖给其居住,并在有两人见证的情况下收受张XX购房收款60000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交由上诉人。然时至2012年2月上旬,张XX筹足

3、房屋尾款40000元,张XX拖延良久不愿履行协议。张XX几经交涉不成,张XX、张XX夫妇索性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张XX对卖房事实毫不知情,自己无处分权,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但并未退还购房款。现今,张XX一家尚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张XX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因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现提出上诉以期房屋所有权能依法发生转移。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1.审判长核对当事人.2.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审判长:韩艳审判员:邓方彬代理审判员:刘恋砚书记员:王晓静3.询问双方是否清楚各自权利义

4、务。4.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双方均无异议。(二)法庭调查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自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元祥称:1.被上诉人张XX刻意歪曲卖房事实,以双方实为借款合同意图掩盖实为房屋买卖的真相。有见证人可作证明,房屋买卖事实的存在。2.被上诉人张XX实已安排入住涉案房屋。3.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被上诉人属于有权处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奇认为上诉人陈述部分事实不清:1.

5、涉案房屋并非被上诉人安排居住,属于无偿借用关系与房屋买卖无关。2.该买卖合同是以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离婚为条件的。3.由于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进行房屋买卖磋商后便离家出走,妻子张XX确不知情。该房属婚后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无权处分,且张XX没理由相信自己有处分权,不构成善意取得。4.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被上诉人张XX称:1.自己对张XX的卖方行为事前毫不知情,事后不同意追认张XX的卖房行为,故其行为应属无效。2.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

6、予以维持。审判员根据双方陈述整理出本案争点:1.合同的效力问题。2.房屋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能否独享处分权,转移房屋所有权。鉴于双方已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材料,既无新证据,二审不再重复举证。(三)法庭辩论双方围绕争点辩论过程中上诉人认为: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被上诉人张XX有处分权。而被上诉人张XX所称的“以离婚为合同生效要件”自己以及见证人并不知情,至于给被上诉人张XX造成的损害,应由张XX予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则坚称:1.在先例中此类无权处分行为统归无效,根据现在的《合同法》第五十

7、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张XX时候拒绝追认,故应属无效合同。故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2.被上诉人张XX同意返还购房款项及同期银行利息,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被上诉人张XX同意其说法,未提出新的意见。审判人员询问双方如无新的意见则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均无新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四)最后陈述上诉人请求法院支持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请求法院维持原判。根据调解自愿原则,在合议庭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上

8、诉人张XX于2013年4月8日向上诉人张XX支付购房款6万元及期间可期待利益补偿3万元,共计9万元。2.上诉人张XX于2012年4月8日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3.上诉人张XX最迟于2013年4月8日搬出涉案房屋(搬离过程应注意保护房屋相关设施设备)。4.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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