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庭审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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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刘小慧诉重庆市C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信息公开纠纷案学号:20150031011222姓名:周云云(原告代理人)学院专业:行政法学院行政法实务年级班级:2015级...刘小慧诉重庆市C区国土资源分局信息公开纠纷案一、案情介绍原告:刘小慧,女,身份证号码:510212195005285842,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扬路266号1幢32-2号,电话:13608306466。诉讼代理人:周云云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C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重庆C区直港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黄小东,该局局长。一、案情简介...原告刘小慧于2015年8月29日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向被告邮寄《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书》和《政府信息公申请表》,申请公开:(1)房屋所有权证字第51034、50346、50347等产权证书具体内容,即该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上述房屋证书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3)雨荷经济合作社所有的房屋证号000001、000002、000003、000004、000006和土地证为0909号等证的具体内容,即前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并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L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做出当日邮寄

3、送达原告,告知原告:“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使用权证”适用专门的查询办法,原告应当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分别向重庆市C区国土事务中心和重庆市C土地权属中心查询。原告不服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10月21日想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模拟法院提起诉讼。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在开本案开庭前法院组织原被告就双方所提供的的证据进行交换,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证据的意见,归纳了证据有关证据的争点。另外,在本案审理开始前,审判长核对了本案的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成员,询问双方是否清楚各自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

4、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双方均无异议。(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中,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原告称:(1)被告不依法公开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2)被告一直拖延至法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才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属于严重的不作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3)被告作出的L国土信息【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内容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1)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的L国土信息(2015)第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2)责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被告在答辩中称:(1)被告在法定的期间内依法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2)被告依

5、法作出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举证质证环节,被告提供了:(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政府信息告知书(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4)邮政快件寄送单。用以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就被告提供的1、3、4号证据无异议,但是就被告的2号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办人、回执编号两处处为空白提出了异议。被告就此异议并未给出合理说明。原告向法庭举示了如下证据:(1)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用于证明被告的告知内容以及法律适用错误,以及被告

6、的消极不作为。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最后,合议庭总结了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2)被告所作的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适用法律及内容是否错误。(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原主要围绕:(1)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2)被告所作的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适用法律及内容是否错误。展开辩论。原告代理人在辩论中称:(1)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在法定15个工作日内的前14日内迟迟不予答复,直至最后一日,即2015年9月21日才做出答复。另外在被告提供的政府

7、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最后两项经办人一栏为空白,可以看出被告行政机关没有安排专人经办,没有很好的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前半句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半句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其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二被告的行为恰恰与之相悖,同时也违反了行政法基本原则高效便民的要求。因而,被告的行为属于消极不作为。(2)被告作出的L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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