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张借据引发的思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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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张借据引发的思考案情简介:被告魏XX与被告周XX系夫妻,魏XX于2003年至2007年期间五次向原告曾XX借款,债务到期后魏XX因多种理由推脱,不予归回欠款,经原告多方追讨未果,遂起诉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原告出具以魏XX名义签字的借条五张,证明债务事实存在。被告周XX出具三份证人证言,证明在魏XX借款期间两被告分居事实,对借款事实并不知情;被告魏XX未将其经营收入纳入家庭日常开支,家庭日常开支均由被告周XX负担,主张该债务属于魏XX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魏XX以个人财产归还。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以及分居期间一方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否认定为共同债务的问题。明确该问题对于正确处理债权债务纠纷与婚姻家庭案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与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

3、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分为生活性债务与经营性债务。所谓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扶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所谓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处,除非有法定的相

4、反证据,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全部推定为共同债务,从而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债权人实现债权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是与夫妻以终身的共同生活为目地、以契约和个人利益为基础形成的法律共同体特征相吻合。二、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认定(-y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基本含义夫妻共同债务基础含义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其核心“共同生活”应该是指:衣、食、住、行以及医疗等方面的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或约定的抚养或扶养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因此,夫妻的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的几种情况:1•婚前个人债务的转化。婚前一方的个人负债购置的财产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

5、,在这种情况下,婚前的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家庭生活或共同为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活经营活动,但经营收入是用于夫妻共同分享所负的债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赠予或继承所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而产生的应承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为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治疗疾病等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债务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难点是要明确此种债务的性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6、二十四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这两种情况下,应认定此债务为夫或妻一方债务。其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可见,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考量

7、以共同生活需要为目的。综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债务的性质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综合的考虑:(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2)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3)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正确的区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债务的性质对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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