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食品安全中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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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政府在食品安全中责任文新宇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核心利益。本文从政府在食品安全中政府应该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角度,试析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危机处理等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在政府的有效参与下,实现为人民群众和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一个监管到位、合法竞争、生产有序、安全健康的食品市场。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危机;政府责任。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特别是近年来,食品安全市场管理混乱,各类各种食品问题层出不穷,不仅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在一定同程度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根据国家

2、食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国家为了使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这就不能忽略政府的责任。目前,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中主要承担的是监管责任,而实际上政府更应该承担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纵观国内外的文献从流程设计上研究了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一个广泛的共识是,如果政府不能有效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只能是愈演愈烈。我认为,从现实生活的实践看,这不仅会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而且更严重的是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还会导致大量资金和人才的外流,以及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  一、政府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从上所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食品安全问题是各级政府,

3、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责任。然而在近年来全国6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政府往往只把自己当监管者。比如在河北的“三鹿有毒奶粉”事件中,企业法人、制售三聚氰胺的责任人等虽均承担了刑事责任,可谓是罪有应得。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的是“三鹿”曾经获得“国家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等荣誉称号,这些称号均是国家机关颁发的,而这些荣誉称号在客观上也促进了“三鹿”奶粉的销售,这些荣誉称号体现出的是国家的公信力。食品安全以国家公信力为担保的产品出现问题时,政府应当对消费者做出赔偿,可是,没有哪一级政府对三十多万受害儿童做出应得赔偿。遗憾的是政府把相关的赔偿问题交由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乳协”)和中国人寿

4、保险公司来执行,其赔偿金额也是来源于相关的企业,有关报道赔偿共计11.1亿元。且是直到事件过去的两年多的2011年6月,乳协才公布了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布内容简单,且赔偿过程很不透明。从整个过程看,还缺乏政府的有效监管,可说是疑问多多,问题重重。因此,政府应该在食品安全中承担更多的责任。  二、政府怎样切实有效地承担责任。  (一)经济责任。  在“三鹿有毒奶粉”事件中,乳协所筹集到的赔偿金用途有二:  一是设立2亿元医疗赔偿基金,用于报销患儿急性治疗终结后、年满18岁之前可能出现相关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用于发放患儿一次性赔偿金以及支付患儿急性治疗期的医疗费、随诊费,共9.1亿

5、元。乳协宣称截至2010年底,有271869名患儿家长领取了一次性赔偿金。然而,每人约3000元的赔偿显然远远不够患者的损失,这里必须指出,更重要的是购买“三鹿”奶粉的多是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这些家庭以较低廉的价格购买的“国家名牌”产品,显然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信任,这是因为政府在颁发这些荣誉给企业而又不能确保其安全的时候,政府实际上成为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帮凶”,6对此政府在相关企业出现问题的时候,理所当然地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国内外,政府承担企业不能承担的经济赔偿并不是个案,比如最近在日本大地震引发的核事故的赔偿问题上,除了核电厂的直接责任方东京电力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之外,不足部分

6、则由政府予以承担。这虽然不是食品安全事故,但是政府在其中勇于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它不仅表明是对其监管失控而勇于承担责任的担当,而且更重要的是表明政府是负责任的、值得人民信赖的政府。因此,在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无法有效赔偿的情况下,政府能够设立赔偿基金,对受害者进行足额赔偿。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情况在不断变化,因此,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没有缺陷,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一般消费者也能理解,然而不能理解的是出现问题之后,政府不能做到举一反三,然而是就事论事,把一切责任推给不法商人和下一级政府了事。今年5月,台湾发生了重大的“塑化剂”食品

7、安全事故,从现有情况看,即使在台湾当局现行刑责规定较轻的情况下,通过“一罪一罚”的执行方式使不良商家主要责任人受到26年徒刑的严厉处罚。其它相关部门也积极推动立法及修法,保证法律的威慑力。并对于普通消费者收集证据有困难的情况下,消费者组织拟组织集体诉讼,便于从专业机构获得间接证据,使得法院能支持诉讼请求。反观我国,2011年先后发生的“苏丹红”、“瘦肉精”问题,消费者难以获得直接损害证据的食品安全事故,最后都是不了了之。广大消费者难予获得有效赔偿,有关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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