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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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征求意见稿)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认真、高效履行岗位职责,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不作为等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后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责任:1、

2、工作违背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2、违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或执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不迅速、不彻底,给公司下一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渎职、失误或不作为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渎职、失误或不作为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7、连续一个月内因疏于对下属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事项知情后1个工作日、紧急事项0.5个工作日不处理或延后处理,影响后续工

3、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一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责任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有偿中介损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规章、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

4、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应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的工作,经上级指派拒绝执行配合或配合不彻底的;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并因此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16、纵容所属部门人员集体违反、对抗公司管理制度的;17、连续一个月内因疏于对下属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18、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

5、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第三章责任承担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或故意指令做出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5、因当事人

6、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4、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第四章追究的种类第十三条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合并经济处罚¥50.00元;2、通报批评,合并经济处罚¥100.00元;3、停职、降职、撤职,合并经济处罚¥200.00元;4、留职察看、留岗查看,合并经济处罚¥500.00元;5、开除;以上处罚视情况可合并执行。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

7、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损失实际额(30%—50%)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第五章追究程序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所在上级部门提出或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处理工作由行政办公室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总经理办公室(会)审批。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第六章附则本办法由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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