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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30
《管理人员下井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管理人员下井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淄矿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增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压力感,防范事故的发生,实现矿区的安全生产,结合我矿生产实际以及下井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区域,实行24小时责任追究制度。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将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刻也不放松地抓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三、各级管理人员对井下各施工作业地点要严格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
2、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煤矿设计规范》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对所到区域的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四、坚持现场监督检查和跟班盯岗制度,对工作场所的检查要求真务实,严抓细查,不放过任何影响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五、实行24小时责任追究制度。对所检查过的工作场所如果24小时内出现安全事故的,经分析认定有漏检及检查不认真的检查责任,矿将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一经查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矿值班领导和调度室,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
3、全紧急情况时,有权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各种应急处理工作。七、对现场中存在隐患及违章行为,没有查出的、发现后不及时处理和报告而造成特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者按上级分析处理结论进行处理;造成一级责任事故的,对有关责任者给予撤职、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处理;造成二级责任事故的,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处理;造成三级责任事故的,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处理;对造成一人死亡的,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留矿察看、开除矿籍、撤职、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对造成重伤的,给予记大过、撤职、留矿察看、开除矿籍等处理;对造成轻伤的,给予记过、撤职、留矿察看等处理
4、;对因检查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责任事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仍按矿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两种以上的处罚。八、对现场中存在隐患及违章行为,没有查出的、后继检查人员查出而未造成事故的、以及发现后不及时处理和报告的,一经发现,经分析认定为检查失职的,给予责任者以罚款、戒免等处罚,同时可以给予两种以上的处罚,并且要严格进行学习培训。九、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及未按规定组织抢救的,视情节轻重矿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
5、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十一、本规定如与上级法律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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