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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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干部、员工提高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勤政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以公司利益、集体利益为重,杜绝渎职、腐败、不作为现象,教育过失人员改进错误、承担责任,制订本制度。第二条责任追究范围:(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社会道德行为规范,未克尽职守,给公司造成形象、声誉、经济损害或人员伤害;(三)泄露公司机密;(四)在岗位上不作为,没有工作业绩。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管理人员。第四条公司稽核部负责对被投诉、举报、泄密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调查与责任追究,

2、监督追究决定的执行。第五条公司安委会负责对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调查与责任追究,监督追究决定的执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二章责任追究内容与追究办法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司管理人员,已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的,公司对当事人解除聘用关系。司法机关还未知晓、未被追究的,公司将其违法情况告知相关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并与当事人解除聘用关系。第八条发生安全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如下行政处分:(一)一般事故,即一次事故中仅发生轻伤的事故,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二)重大事故,即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

3、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对主要责任人降职或责令其引咎辞职,对领导责任人记过或降职;(三)特别重大事故,即一次死亡1~2人(包括伴有轻伤、重伤)的事故,对主要责任人免职,对领导责任人处以降职或责令其引咎辞职。第九条发生经济损失(直接)事故,按性质与损失金额区别处理如下:(一)因决策、指挥失误、渎职、工作失察、管理不到位等造成经济损失,如造成大批量产品返工、返修损失、产品质量事故索赔、资源浪费、财产被盗、被毁、安全事故损失等,对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处以部分赔付、降职或撤职处理。(二)属于主观故意,为个人谋私利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如

4、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盗窃公司财产(包括有形与无形的,如有价物资、技术图纸资料、管理软件)等腐败或违法行为,对责任人处以追回经济损失后予以撤职、辞退,领导责任人处以警告、记过或降职、引咎辞职等处理。影响范围对责任人的处理地级市以内罚款3000元/次并记过一个省或直辖市罚款5000元/次并降职多个省市或全国罚款10000元/次并撤职(三)对经济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标准损失大小对当事人的处理对领导责任人的处理管理疏忽行为个人品质行为5万元以下赔20%并通报批评赔100%并降职、免职赔10%5-10万元赔15%并警告赔100%并撤职、提请追究

5、刑事责任。赔5%并通报批评10-50万元赔15%并记大过赔5%并记大过50-100万元赔12%并降职或引咎辞职赔5%并降职、辞退100万元以上赔10%并撤职或引咎辞职赔5%并免职、辞退第十一条绩效考评不合格的管理人员,予以降职或免职。第十二条因过失责任或故意行为导致公司品牌、声誉受损的公司管理人员,按性质及影响范围的不同分别处理如下:(一)故意散发谣言或恶意中伤公司形象、声誉或品牌的,予以开除。(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质量事故,被国家质监机关或被用户投诉在新闻媒体曝光,对产品质量主管按下表处理。第十三条违反

6、保密措施,泄露公司机密,视情节轻重处理如下:(一)言谈中无意泄露公司机密的,视被泄露秘密的机密程度分别对责任人处以记过、降职、工资降级处理;(二)将公司的秘密资料通过文稿或网络方式传递给第三方的,按故意泄密论处,视被泄露秘密资料的机密程度对责任人处以降职、工资降级或免职、辞退处理,给企业技术和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公司管理人员,由公司监事会按第八条规定提出《责任追究通知书》,报总经理批准。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五条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由公司安委会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进行责任认

7、定,按第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第十六条对经济损失事故,由稽核部协同财务部核算直接经济损失后,按第十条规定对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通知书》,报有关领导批准:如责任人为中、基层管理人员,且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报公司总裁批准,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通过;如责任人为公司0>高层管理人员,不论损失金额大小,均由批准其任职的机构研究通过后,由该机构最高领导批准。第十七条绩效考评不合格的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中心部征求该人员的部门主管意见,并按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责任追究通知书》,报有关领

8、导批准:如该人员为中、基层管理人员,报公司总裁批准;如属高层管理人员,由批准其任职的机构研究通过后,由该机构最高领导批准。第十八条损害公司形象或品牌声誉的责任人,按事件性质的不同区别追究:(一)故意散发谣言或恶意中伤公司形象或品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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