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我国再审制度的弊端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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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再审制度的弊端剖析提要:再审制度旨在纠止司法不公而实现对纠纷的公止解决。但我国再审制度的实践衣现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它使公正的标准更加混乱,它制造新的争端,它对绝对公止的追求使公止陷入权力和金钱的泥沼,它使司法失去了应有的权威。所有这些都意味若,不改革再审制度就不可能实现司法的法治化。再审制度存在的价值应在于通过对违法裁判的矫正而实现公正地解决纠纷的II的。但是,如果它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甚至它的客观表现对其应当追求的价值产生了更大的损害,那么,它就真的应当被改革了。一、公止标准的迷失。理性中的公止非常抽彖,以至于很难用语言來表述。但法的公止要求有相对明确的标准,失去了公止的标准法治就

2、将不复存在。在司法领域内,公止的标准主要存在于法律和事实(证据)两个方面。我国的立法和证据制度虽然不很完善,但至少可以为司法提供粗略的裁判标准,只要相关的法律能够给予法院某种必要的权力,只要法院能够注意把握公止的尺度,司法仍然不难确立公止的标准。但是,作为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本來旨在纠止司法不公、实现司法公止的再审制度,实际上破坏了司法公止的标准,使司法公止变成了高深莫测的哲学。1、反复无常的“认定”司法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认立:对于一个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眾案依据,对于一个有争议的事实是否存在,都需要通过司法认识予以确尬,即司法认立;对于一项法律条款的内容、对于某一法律条文是否能够适用于

3、某一案件,在很多的时候也需要通过司法认识予以确定---姑且把这种通常被称为解释法律的司法认识活动也称之谓“认定”。但是,“认定”是个主观性很强的司法行为,対于同一个问题,不同的法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结论。如果不存在法律上最终的认定,那就可能出现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认定Z间无穷无尽地相推翻的恶劣悄况,在哪-个认迢体现了法的公止这个重要的司法公止标准问题上就会陷于混乱。表面上看,两审终审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本应当意味着,司法过程中存在着具有最终确定力的终审认定。但实际上再审制度的存在又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二审终审制。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立,対于终审裁判nJ以丿[动再审程序进行审查,在启动再审

4、程序的条件上也没有严格限制,关于原判属于“错误”裁判的“认定”不仅足以启动再审程序,而FL也足以成为推翻原判中的认定并进而推翻整个原裁判的充分的止当的理山。“人民法院不考虑终审裁判的法律效力,也不管裁判发生餡误的原因,只要发现冇错就改,甚至只要当事人提出再审请求,法院就开启审判监督程序”。可见,终审认定并不是司法公止的标准,而口由于再审Z后还有再审,认立Z后述有认定,不同的认立和裁判nJ以相互推翻,法律上没有次数限制,认雄一直不能成为法律上具有确立力的结论,即使是再审认处和裁判,也不意味着公止的产生,没冇人知道哪一个认定体现了司法公正。在没完没了的自我否定中,司法实际上失去了方向盘,在公止的

5、海洋里迷失了。2、新证据的发现与对合法裁判的止当性的否疋任何诉讼和审判都须冇时间的限制。由于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证明一个特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收集很难全而或彻底,如果法院不能在一尬时间内或一个特立的审判程序中发现能够证明一个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而法院受审限的限制又不得不在这个特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判,那么这个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就可能不是案件本来的客观事实,“古往今来的审判,虽冇时因求真Z不易,以致经年累刀而难于终结,但终究不能为无限Z延长。否则不独当事人冇俟河Z清、人生几何Z感,并且时口愈远,困难愈多。有时还可使人感于正义的迟延,每为正义的否定。”“这时对案件的解决,更多的是出于人权保障、诉讼

6、效率、社会止义等法律价值和其他政策的考虑,而不是基于争议事实已经查明的前提。”如果法院在特泄的吋限内根据当时所能发现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作出裁判为法律所许可,那么这至少是一个合法的裁判。问题是,一个合法的裁判是否意味着就是公正的裁判,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过程中存在法官是否适当地行使了口山裁量权的问题,合法的裁判好象未必就是公止的裁判。但问题在于,法官的口山裁量权是法律所认可的,是司法实现高度公止的半命力Z所在;而且口由裁量问题主要是认识问题,是否适当很难判断。如果说司法公止的标准就是止确执行法律,那么合法的裁判就应当是实现了法的公疋的裁判,起码是实现了最低限度的法的公正的裁判。即使司法自

7、由裁量权的运用不够适当,那也至多是公止的程度问题,而不是是否公止的问题。因此,要保障法的公正,就必须肯处和维护合法裁判的公疋性。但是,就是在应当维护合法裁判这个--般的法治常识问题上,我国司法通过再审制度作出了否尬的结论,而这个问题又最典型地体现在与举证吋效有关的制度上。一方而,我国诉讼立法明确肯尬了旨在体现程序的确尬力的各种程序吋效制度,如起诉期限、审限,其至包括靑接的当事人举证时限等。这些制度意味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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