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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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与重构[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与重构[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再审制度也称审判监督制度,是《民事诉讼法》  规定在二审终审的基础上增加的司法补救措施。在实践中,并非是任何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只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才能适用的一项补救程序。该制度强调不论在事实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上,一旦有错误就应该通过该制度来纠正。设立再审制度是为了贯彻有错必纠原

3、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客观公正,让每一个冤假错案都平反昭雪。在民事诉讼领域就设立再审制度的出发点来说,正确性不容怀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全国人民越来越盼望司法公正,追求司法效率,但民事再审制度的重重弊病在审判实践中日益凸显,负面效应也不断暴露出来。  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有历史局限性    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律制度受前苏联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于是便形成了和前苏联一样的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传统,作为法官审判案件根据的“事实”,由于受主

4、客观条件如认识主体、对象、依据、时间等的限制,不可能是事实产生过程中处于原生态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只能是经过质证、相对意义上的法律真实。审判法官只能根据认定的证据,凭借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去认定事实真相,而不可能完全恢复案件的事实真相,因为发生在过去的案件真实具有唯一性的特征是不可能重现的。所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一种理想化、绝对化的司法理念,没有考虑到事物的相对性和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实现的。片面强调错误裁判的救济而忽视司法程序的安定性,会导致生效裁判既判力的虚化。  (二)法院启动再审与现

5、代司法理念相悖    1、法院启动再审损害司法独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可通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也称之为法院的决定再审权。法院赋予法院决定再审权,在我国的革命和建设历史时期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平反昭雪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而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在当前司法环境还有待改善的前提下,法院再审决定权也会为干扰司法独立提供

6、借口。一些上级党政机关的领导、甚至有业务关系单位的人员,就会找各种各样的理由给法院施加压力,要其去纠正所谓的冤假错案。长此以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不得不收到外来因素的干扰,从而丧失独立性,司法独立的步伐也会因法定权力而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碍。  2、法院再审决定权违背了中立的地位。法院主动依职权决定再审与现代世界各国通行的民事诉讼观念相去甚远,也偏离了中立地位,案件还没审判就使法院已经对一方当事人有了“偏见”,司法公正也就无从谈起。法官在诉讼中只有以中立的态度对待当事人,诉讼各方才会相信自己受到了公正对待,进而才能相信

7、结果是公正的。民事再审制度中,法院对“确有错误”的有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或提审或指令再审,据此可知法院拥有主动权。因此,出现法院主动决定再审的情况,在进入再审的具体审理前,法院必是已对该案的原生效裁判下了“确有错误”的结论。有这样一个先验的结论作导向,之后的再审过程往往成为履行手续而已,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三)检察院抗诉造成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地位不平等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异常强大的再审抗诉权,但却没有对权力的行使做出相对明确和具体的规范。

8、因此,有人对检察院民事再审抗诉权的存在提出了质疑。理由主要是因为公权力应慎重介入到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与处分原则发生冲突,也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平等性造成了损害。抗诉权突然介入再审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有公权力的加入,使得原来势均力敌的双方变成了玩跷跷板游戏,打破了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攻守平衡”格局被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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