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价值重构(1)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价值重构(1)

ID:11083229

大小:55.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9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价值重构(1)_第1页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价值重构(1)_第2页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价值重构(1)_第3页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价值重构(1)_第4页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价值重构(1)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价值重构(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价值重构(1)[内容提要]:民事再审制度是任何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民事审判法律制度,是真正意义上的“终审”,其地位至关重要。本文结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通过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分析,严肃认真反思了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缺陷,提出了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重新设计。[关键词]:民事再审制度理论反思价值重构民事再审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有着真正“终局裁判”民事再审制度法律地位。客观地讲,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对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性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而

2、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制观念的转变,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无论从现代法理学的角度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并不十分完善,特别是不加限制的反复再审破坏了一系列的成文法律原则,致使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无法保障,同时也极易导致权力滥用,不能达到立法设置再审制度所预期的目的。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之弊端分析分析《民诉法》第177条至188条对再审程序的规定以及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结合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多元化,当事人可以

3、通过申诉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抗诉提起再审,甚至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院也可以自行提起再审。二是再审程序职权化,再审的启动,以法院自身监督和检察院抗诉监督为主要发动方式,当事人申诉引起再审重视不够。三是依职权发动的再审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四是再审法院是做出原裁判的法院,自诉自审,逻辑上难于自圆其说,形式上也不为当事人所接受。五是再审事由和范围没有必要限制,导致申诉不绝,上访不断,法院“剪不断、理还乱”。六是再审缺乏必要的败诉风险责任,导致申诉权被滥用,甚至有一些当事人为逃避交纳上诉费故意不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也正是因为这些弊端的存在,一方面导致了明显的

4、瑕疵裁判不能通过再审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人民群众称之为“申诉难”;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再审案件却屡屡再审,法院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得不到应有尊重,学术界称之为“再审滥”[1]。如湖北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武汉达富公司公司资金返还一案,历时6年半,经过二次审理、二次抗诉、三次再审,最后达富公司败诉,但该公司仍未放弃继续寻求司法解决途径[2]。由此可见“再审滥”引发的重大危害,“法律设置广泛的再审制度,导致判决无稳定性所言。胜诉的当事人心中无谱,尚存杞人之忧;败诉的当事人于心不甘,仍作不懈努力。诉讼由此演变为一场持久战。其后果不仅耗费了大量司

5、法资源,而当事人也被绑上诉讼的战车,欲罢不能”[3]。由此可见一斑。探求这种再审弊端的形成根源,与我国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发现案件客观真实”、“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查明案件事实情况,正确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实事求是,有错必究”[4]的传统诉讼观念有直接影响,其价值追求是定位于案件审理结果的“客观公正”,程序立法目的在于国家本位主义的“审判监督”,不仅设置了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发动再审,而且还设置了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抗诉引起的再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坠入了追求所谓“实体公正”而忽视裁判稳定性的泥沼。特别是这两种

6、以权力监督为基点而发动的再审不受时间、次数、诉权对抗、诉讼风险等的限制,从而使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不仅背离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而且使其应具有的功能也未能得到相应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破坏了二审终审的法律地位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最为根本的问题就是没有正确理顺与民事上诉制度在实现终局裁判正当性过程中的内在关系,从根本上破坏了上诉审应有的终审地位。法院裁判的终局性首先应当在法院内部得到尊重和维护,“如果允许法院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自己所作的裁判,则公权性、强制性解决纠纷的制度将首先从内部开始崩溃”[5]。按照二审终审的法律原则,人民法院依照

7、法定程序做出的裁判文书,是具备拘束力和既判力的法律文件,不仅对当事人,而且对法院和整个社会都具有不可随意撤销、更改的约束力。但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以下几种情形中,却可以被无止境地再审,且再审程序的安全性也缺乏必要保障。1、《民诉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一规定原则性太强,实践中也不便操作。首先是容易造成再审程序的启动以本院院长意志为转

8、移,虽然规定了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实际上院长的决定对审判委员会有决定性影响。其次是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通过什么途径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