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价值重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价值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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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价值重构[内容提要]:民事再审制度是任何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民事审判法律制度,是真正意义上的“终审”,其地位至关重要。本文结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通过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分析,严肃认真反思了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缺陷,提出了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重新设计。[关键词]:民事再审制度理论反思价值重构民事再审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有着真正“终局裁判”民事再审制度法律地位。客观地讲,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对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性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

2、而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制观念的转变,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无论从现代法理学的角度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并不十分完善,特别是不加限制的反复再审破坏了一系列的成文法律原则,致使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无法保障,同时也极易导致权力滥用,不能达到立法设置再审制度所预期的目的。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之弊端分析分析《民诉法》第177条至188条对再审程序的规定以及X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结合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价值重构[内容提要]:民事再审制度是任何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民

3、事审判法律制度,是真正意义上的“终审”,其地位至关重要。本文结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通过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分析,严肃认真反思了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缺陷,提出了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重新设计。[关键词]:民事再审制度理论反思价值重构民事再审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有着真正“终局裁判”民事再审制度法律地位。客观地讲,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对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性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制观念的转变,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无论

4、从现代法理学的角度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并不十分完善,特别是不加限制的反复再审破坏了一系列的成文法律原则,致使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无法保障,同时也极易导致权力滥用,不能达到立法设置再审制度所预期的目的。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之弊端分析分析《民诉法》第177条至188条对再审程序的规定以及X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结合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价值重构[内容提要]:民事再审制度是任何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民事审判法律制度,是真正意义上的“终审”,其地位至关重要。本文结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基

5、本原理,通过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分析,严肃认真反思了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缺陷,提出了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重新设计。[关键词]:民事再审制度理论反思价值重构民事再审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有着真正“终局裁判”民事再审制度法律地位。客观地讲,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对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性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制观念的转变,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无论从现代法理学的角度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并不十分完善,特别是不加限制的反复再审

6、破坏了一系列的成文法律原则,致使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无法保障,同时也极易导致权力滥用,不能达到立法设置再审制度所预期的目的。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之弊端分析分析《民诉法》第177条至188条对再审程序的规定以及X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结合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多元化,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抗诉提起再审,甚至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院也可以自行提起再审。二是再审程序职权化,再审的启动,以法院自身监督和检察院抗诉监督为主要发动方式,当事人申诉引起再

7、审重视不够。三是依职权发动的再审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四是再审法院是做出原裁判的法院,自诉自审,逻辑上难于自圆其说,形式上也不为当事人所接受。五是再审事由和范围没有必要限制,导致申诉不绝,上访不断,法院“剪不断、理还乱”。六是再审缺乏必要的败诉风险责任,导致申诉权被滥用,甚至有一些当事人为逃避交纳上诉费故意不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也正是因为这些弊端的存在,一方面导致了明显的瑕疵裁判不能通过再审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人民群众称之为“申诉难”;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再审案件却屡屡再审,法院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得不到应有尊重,学术界称之为“再审

8、滥”[1]。如湖北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武汉达富公司公司资金返还一案,历时6年半,经过二次审理、二次抗诉、三次再审,最后达富公司败诉,但该公司仍未放弃继续寻求司法解决途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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