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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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摘要: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小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谋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确立民事再审制度时,以建立于国家木位主义基础Z上的权力监督为立足点,不仅设置了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发动的再审,而口还设置于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抗诉引起的再审,特别是这两种以权力监督为基点而发动的再审不受时间、次数的限制,从而致使我国现行再审制度不仅背离了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而且使其所具冇的功能未得到相应的实现。影响了我国民事诉讼程

2、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与文明性。因此,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迫切需要改革与完善。笔者将从分析我国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条件入手,指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进行初步探讨。关键词:冉审程序、国家本位主义、私权利、冉审制丿艾的完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因木院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因当事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或因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诉,进行

3、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确冇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冇错必纠、冇错必改、事实求是的司法理念。该项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制度木身存有的一些问题也日渐显露。司法机关的强行介入,漠视了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有违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影响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与文明性。因此,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迫切需要改革与完善。笔者拟从分析我国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依据入手,指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民事再

4、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进行初步探讨。一、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设立的条件我们国家一贯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的原则,坚持司法公正。“公正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道德理想和法律口标,它熔铸了苦难的人类对美好生活的无限希冀和向往。”在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中,公止居于核心的地位。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7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内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划分,第179条至182条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内容,第185条、186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划分,即: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5、,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岀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牛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上可以看出,就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而言,只要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适用法律上确冇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即构成启动再审程序的实质理出。此外,程序上的违法如可能影响正确判决、

6、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贪污受贿的,也构成法院启动再审及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出。法院启动再审及检察院提出抗诉,使案件中止执行,进入再审程序。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冇错误,皆冇权捉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在一定条件下,皆有权提岀抗诉。裁判文帖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中诉的时限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而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以及抗诉提起的时限而论,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可以解释说是无期限限制的,即无论何时,只要发现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的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

7、正确判决、裁定的,两部门都有权启动再审程序。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一)现行再审制度破坏了上诉审程序应有的终审程序地位目前,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最为根本的问题就是没冇正确理顺与民事上诉制度在实现终局裁判正当性过程屮的内在关系,从根本上破坏了上诉审程序应有的终审程序地位。在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以后,基于我国特有的地域宽广、地理及交通条件差异巨大等特点,我国确立了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不同的法院审理并做出裁判后,就应当终结,也就是说,依照第二审程序所做出的第二审裁判就应当是具冇终局效力的确定的裁判。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

8、再审程序制度,这样一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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