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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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立宣告死亡纠纷案小组成员汇报人:于坚小组成员:唐硕苏新孙雪莉俞旭张安东赵朋朋目录相关制度案情概要1争议焦点2处理意见344案情概要1吴立宣告死亡纠纷案吴立,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吴立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吴立失踪,搜索人员并未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吴立不可能生存的证明。1997年9月,吴立的妻子刘璐向其住所地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吴立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吴立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吴之华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

2、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3个月后,仍未有吴立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吴立死亡。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吴立的遗产价值90万元。刘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吴之华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动产。1998年4月2日,刘璐与他人再婚,但1个月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1998年12月,吴之华得知,吴立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地活了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入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将其全部遗产由刘璐继

3、承。吴立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吴之华,将记录下吴立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1999年2月,吴之华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吴立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吴立全部遗产,刘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于吴立的房产。[案情摘要][案情概要]6月9月5月4月12月6月2月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1995年吴立乘船失事失踪,公安出具不可能生存证明刘璐申请宣告吴死亡刘璐再婚刘璐车祸中丧生吴立跌入山谷,身负重伤,立下遗嘱,后身亡吴之华得知儿子的消息吴父

4、申请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案情发展脉络争议焦点(核心关系)2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哪?观点一观点三观点二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可以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因为只要解决了这个问题,那么关于其遗产的归属就没有什么可争议的。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刘璐按照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的归属问题。正是由于吴父认为刘璐所继承的那部分财产也应该属于自己,所以才提出了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当是两个。是否可以宣告死亡和刘璐所继承的那部分财产的归属虽然有关联,但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一、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是否可以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法学

5、院2016级法硕(法学)民事案例分析讨论小组死亡宣告制度.rar吴父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时,吴立已经实际死亡了,怎么还能撤销死亡宣告呢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推定的死亡,当确认他存活的时候就应该撤销死亡宣告民法通则规定撤销死亡宣告要求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2016/11/302016/12/1是否可以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人在实际已经死亡后,其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观点一:可以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因为死亡宣告是一种推定的死亡,这种制度旨在处理当被宣告人生死不明时,为了稳定与其相关

6、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使其不至于陷入混乱状态。当被宣告人被确认还存活的时候,就应当撤销推定的死亡,按照实际的死亡时间进行。观点二:不可以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因为在向法院提出撤销以前,吴立已经死亡,再撤销已经没有意义,民法上对于撤销宣告死亡的前提是当事人在撤销时必须健在。如果撤销还会引发其它的法律问题。比如,会使得刘璐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产生争议。一、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刘璐按照法定继承的那部分遗产的归属问题如果对吴立的死亡宣告可以撤销。那么将按照吴立实际死亡的时间发生继承。本案中,吴立在濒临死亡之际,仍然牵挂着与

7、自己同甘共苦的结发妻子,决定将自己的遗产全部留给其妻。然造化弄人,在吴立“生死未卜”期间,刘璐在一场车祸之中,悄然离去。故吴立的口头遗嘱成立且有效,但基本继承人已故,无法发生其效力。吴立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发生继承。如果对吴立的死亡宣告不能撤销。那么之前基于对吴立的死亡宣告,而发生的遗产继承将维持现状。基于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对吴立宣告死亡的法律关系,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法律关系和吴立与其配偶、父亲之间的继承法律关系。再根据吴之华的诉讼请求,可以找到其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即《民法

8、通则》第24条,《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七条第五款: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处理意见3处理意见:一、吴之华不能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因为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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