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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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是什么(-)分公司或项冃部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1、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纟[I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对于何为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纟[I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

2、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木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总公司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是无效,除非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明知分公司越权仍旧与其签订合同。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Z间的授

3、权范围仅对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施工单位的工程项冃部或者施工单位的工程处(工程队)对外签订的合同往往盖有工程项目部的章(有些是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由丁工程项目部、工程处等是施工单位的职能部门,并非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纟ri织”,因此此类合同严榕从法律上來说是无效的,除非项u部、工程处(工程队)在签订合同时有施工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得到丿施工单位的追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往往因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而认定为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

4、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冇效。”据此,如果合同相对人冇理由相信项冃部在签订合同时是冇代理权的,那么此类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山施工单位承担。3、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在这类合同屮还有一种情形,是由项冃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合同,合同上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H部章,只有项H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的签字。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要分两种情况:项FI经理如果是施丁单位的职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其二,项冃经理如果不是单位的职工,实质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屮一般因法律上

5、成立表见代理而认定有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的项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了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丿应当知道项H部或者项H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对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虽然FI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成立表见代理,但是在理论上还是存在争议。由于实际施丁•人仅仅只是挂靠在施工单位,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实际是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的,因此实际施工人是一个独立的身份,其行为并不是代表施工单位,从实质上来说不是代理行为或者表见代理;因为无论是代理行为还是表

6、见代理,其最终的民事责任都应当是由被代理人即施工单位来承担的。实际施工人的这种特殊身份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已被合同相对方所掌握,并FL也明知合同实际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实际施工人,但是在诉讼屮合同相对方又往往基于其是实际施工人进而主张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成立表见代理,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值得商榷。(二)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筑项冃应当经过立项、中领国冇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如果上述手续不完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这类合同的效力又是否能够补正?FI前司法实践与各地法院对该问题均有不同的规定。1、最高人

7、民法院在上诉人贵州黔民水泥厂与被上诉人屮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衡阳建设公司、屮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屮认为:双方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町证,应认定合同无效。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了以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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